□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光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污染之后,备受关注的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源。治理“光污染”无法可依是许多城市面临的难题,日前上海人大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决定》正是剑指光污染,这也是光污染问题首次被写入地方立法。
现象:“光污染”频频扰民
“天气晴朗时,我们不能打开窗帘,必须遮光开灯,靠近窗户温度很高。”家住长宁某小区的薛先生说起“光污染”就是一肚子气。他们表示,居住的大楼旁边有一幢商务大厦,大厦玻璃幕墙所造成的“光污染”,让周边居民苦不堪言,不但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房价也因此贬值。
为此,薛先生一家将大厦的建设方告上法庭,要求建设方将大厦9层、10层的西立面外窗加装防反光金属百叶窗、玻璃栏杆涂刷反光涂料,或采取其他可排除大厦严重光反射、热辐射的有效措施,同时支付因大厦玻璃墙面和银白色铝板幕墙严重的光反射、热辐射以及其他违规施工行为对薛先生一家以及房屋造成的损害所对应的赔偿共计10万元。
建设方则表示,薛先生等提及的光反射不等于光污染,公司有权按现状使用。公司曾多次和薛先生沟通解释,采取了很多措施。其中,大厦7、8层加装百叶窗后自身采光不好,一直空关无法租出,损失巨大。2018年,薛先生作为居民楼的牵头人与公司协商改进措施和补偿事宜,他是认可协议初稿的。公司愿意在本案中按照与其他居民一致的标准给予薛先生一家45000元的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大厦西侧外立面确有光反射现象,涉讼房屋受影响的时间集中在傍晚四至六点间,受影响的程度和时长随着季节和天气情况而变化。但建设方对大厦7至10层大面积采取整改措施后,涉讼房屋室内所受影响有所减弱。薛先生对相邻方本着友谅的态度,对间歇出现的一定程度的光反射予以容忍。同时被告公司作为大厦的产权人,也应理解相对方,最大限度地做好防护措施,并及时利用新技术做好更新和维护。对于建设方自愿补偿薛先生45000元,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源头管控防治“光污染”
薛先生一家遇到的“光污染”问题并非个例。在许多大城市,因为商务楼玻璃幕墙以及景观照明所造成的“光污染”现象很多。为有效防治“光污染”,《修改决定》在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等原有措施的基础上,新增了多方面的规定。
首先是强化源头管控,《修改决定》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相关规划时,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和提升城市品质等需要,明确分区域亮度管理措施,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和光辐射控制提出要求。
《修改决定》强调要强化绿色照明,明确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相关规划和节能计划,完善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网络,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城市照明的绿色低碳水平。
强化设置规范防止眩光干扰
光污染同样给交通安全埋下巨大隐患。 《修改决定》强化照明的设置规范,规定本市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的监督管理。道路照明、景观照明以及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设置的照明光源不符合照明限值等要求的,设置者应当及时调整,防止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安全行驶。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本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监控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推广应用微光、无光技术,防止监控补光对车辆驾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干扰。
不得向住宅窗户直接投射光
《修改决定》强化居住环境保护,明确在居民住宅区及其周边设置照明光源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光照射向住宅居室窗户外表面的亮度、照度等。禁止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在外滩、北外滩和小陆家嘴地区因营造光影效果确需投射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合理控制光照投射时长、启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对于违反条款,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或者在外滩、北外滩和小陆家嘴地区投射不符合控制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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