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新规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更有力

本文字数: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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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至今已有6年,全国迄今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超过一万份,但此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仍存在障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称“保护令规定”),明确多个要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

这一新的“保护令规定”将于8月1日起实施。

保护令程序属独立案件

“保护令规定”再次强调了保护令程序的独立性,凸显其作为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的法律性质。

潘轶:自2016年3月起,《反家庭暴力法》成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依据,保护令的性质为独立案件,不再是诉讼保全,也不再依附于其他诉讼案件。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增设一个二级类型案件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下设“民保令”  “民保更”两个三级类型案件。

2016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了保护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不需要提供担保,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案件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护令的,由该案审判组织裁定,如果申请人并无家事案件诉讼,则由法官独任审理。

依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保护令所属一级案由为“非讼程序案件案由”,独立于“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其二级、三级案由分别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护令规定”再次强调了保护令程序的独立性,明确了保护令的法律依据,凸显其作为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的法律性质。

完善代为申请制

“保护令规定”对代为申请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增加规定了因年老、残疾、重病三种明显损害独立申请能力、可代为申请保护令的情形。

和晓科: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保护令规定”则对代为申请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从上述规定来看,首先是增加规定了因年老、残疾、重病三种明显损害独立申请能力、可代为申请保护令的情形;

其次是扩大了代为申请的机构人员范围,不仅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三种机构,且通过增加“等”字使代为申请机构人员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有助于未明确列举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运用保护令保护受害人,例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最后是在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还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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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占房女儿家暴母亲  法院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北京日报》报道,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一起涉及“反家暴”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冯某某与柳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物权保护纠纷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某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风险,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对申请人冯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冯某某;三、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进入申请人冯某某名下住宅。

该案准确认定被申请人为侵占老年人财产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训诫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保护了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扩充家暴行为及举证方式

“保护令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六种暴力行为类型。

李晓茂:  “保护令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六种暴力行为类型,同时,两个法规在列举之后均有“等”字,赋予法官在认定家庭暴力时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保护令规定”还对保护令案件中的证据与证明规则作出了增补规定,有助于提升受害人的举证能力。

首先,申请保护令的“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其次,强调法院职权调查,对于申请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等,法院可依职权或应申请调取。

最后,调整并降低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

“保护令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加大惩治力度

“保护令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潘轶: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保护令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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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新规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更有力 2022-08-01 2 2022年08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