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游新闻”报道,林先生(化名)是一名机长。2020年10月,34岁的林先生从服务12年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辞职。国航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066万元。2022年7月14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林先生赔偿国航培训费210万元。
国航:
培养机长最少600万
2006年,林先生由国航出资予以培训,进入飞行学院学习,毕业后至国航处从事飞行员工作。2008年9月25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林先生在国航经历了初始培训、各种机型的改装培训和后续培养、复训等过程成为机长。2020年10月29日,34岁的林先生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离职申请,2020年12月2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国航诉称,根据培养规律,飞行员一般要先在航校进行本科学习,到航空公司后先要接受2个月以上岗前训练和改装,合格后再进行至少半年以上的第二副驾驶训练,之后进行第二驾驶考核。随后,还有第一副驾驶、正驾驶培训和考核等多重关卡,然后才能考机长。实际培养一名飞行员,周期大都在十年以上。
此外,飞行员每年还要参加特殊情况、特殊天气等方面的训练,每年复训以及气象、地理、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如飞行员改飞其他机型的,还需要进行改装培训。这一长期的系统培训过程决定了飞行人员的培训费用高得惊人。航空公司培养一名机长,最少需要花费600万至80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飞行员的培训费用发生是必然的,飞行员离开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的损失也是必然发生的。林某某须向国航支付培训违约金533万元、培训费533万元,合计赔偿1066万元。法院:
判决须赔210万元
经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某应支付国航公司培训费210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在进入国航工作期间,国航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林某某亦认可国航提交的飞行记录簿,该飞行记录簿显示,林某某参加了国航为其安排的培训活动,故林某某提出与国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国航相应的培训费。由于国航未能提交充足的实际支出培训费的原始凭证,因此法院对国航所主张的培训费支出数额无法准确核实并作进一步确认,结合本案事实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林某某应支付国航公司培训费210万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违约金应满足三个条件
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告诉记者,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只有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个内容可以设定劳动者的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践中法院判断服务期违约金是否能得到支持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专项培训,普通的如入职培训、基本工作基本技能培训是不能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第二,该培训必须是花费了较大金钱和时间,例如外聘专业人员、导师,集中培训一周一月之类;第三,双方事先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因此,如果劳动者从事专业技能工作,就可能碰上服务期的条款或协议。已经签了相关条款协议的,应注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违约金风险。(冯盛雍 吴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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