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文萃

互联网经济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面临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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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位名叫“提子”的美食网红博主拍摄水煮、烧烤鲨鱼视频的事件引发热议。有科普博主反映,这条鲨鱼是国际濒危野生动物噬人鲨(又称大白鲨),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7月31日,四川省南充市警方表示,经鉴定,  “提子”视频中的鲨鱼的确是噬人鲨。8月1日,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回应,噬人鲨来源于福建沿海地区,相关人员已被警方控制。  “我们正在联系相关司法检测部门,检测该条噬人鲨到底是幼体还是成体,以便评定其价值。”

这一案例使网络野生动物保护这一话题进入了我们的视野。如今,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网络正成为野生动物保护的另一个战场。危害野生动物的视频为何能够公然在网络上传播?监管部门、平台等分别应采取哪些措施,守住网络这一野生动物保护的新战场?

危害野生动物的视频现身网络

食用濒危动物的网红,“提子”并非个例。

去年,海南省潭门海岸派出所接到线索举报,一名微博名称为“阿壮锅本人”的博主录制了烹饪食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螺的视频。经查,吴某清在琼海市潭门镇一渔业有限公司,以70元价格购买了一只约15厘米长的法螺,赠送给该博主邹某壮。邹某壮将法螺放入盘中烹饪食用,并将过程录制视频,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上。

除了食用保护动物,动物直播、非法抓捕等也是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超链接》报道,最近,网络上出现数个带猴子直播卖货的饲养员主播,这些猴子身着奇装异服,上下乱窜,经常直播到深夜,让人直呼有虐待动物之嫌。而名为“翠花酒菜”的主播组合,则直播捕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生竹鼠的全过程。他们还在捕捉后,用树枝激怒捕获的2只竹鼠,引诱二者互相搏斗,导致其中一只被咬得血迹斑斑……

“上述种种行为显然是不文明的,与生态文明社会建设要求的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格格不入,也有悖公序良俗。”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谢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噬人鲨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也被我国渔业管理部门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得到许可的利用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提子”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等,以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等规定。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禹也表示,该网红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她可能面临至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利用猴子直播等行为,广东省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胡慧建说,所有种类的猴子都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人工养殖猴子需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如果个人或单位没有办理相关证明,人工养殖猴子就属于违法行为。即使养殖者有相关证明,从野生动物保护角度来说,利用猴子来直播带货,既违反了动物天性,也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

网络已成野生动物保护新战场

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滥食等行为,给野生动物保护带来巨大威胁。为何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屡禁不止?

谢屹表示,网红们涉及野生动物的不文明行为以及违法行为,折射了互联网经济,特别是自媒体经济快速发展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面临的一个新挑战。

“就网红而言,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不知道其行为违法,无意而为之,也就是不知法而违法;二是知道其行为违法,有意而为之,也就是知法仍违法。”谢屹认为,对前者而言,需要加强对网红以及粉丝们的普法教育;对后者而言,则需加大执法的打击力度。

“无论是哪种情况下的违法,网红们和粉丝们的行为都是不文明的。这也表明在全面提升公众生态文明素养的过程中,应将提升网民的相关素养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谢屹强调。

网络领域已经成为野生动物保护的一个新战场。为了加强打击防范网络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滥食等行为,2017年,我国首个打击网络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互联网企业联盟成立。2021年,该联盟已从其平台上删除或屏蔽了共计1160多万条濒危物种及其制品信息;2020年,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发布《网络平台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控制要求》团体标准,为我国互联网企业打击网络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提供了执行标准和参考规范。

通过成立联盟、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删除违规广告宣传等,我国互联网企业在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谢屹说,但由于监管对象多、监管时间长、监管任务重等原因,互联网成为了“监管不易之地”,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十分必要。如今,网红向粉丝播放虐待野生动物等不文明或违法视频的行为,是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围绕互联网行业自律应给予关注的一个新命题。

多方合作建立长效保护机制

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很多国家都加强了在野生动物保护、动植物检疫防疫等方面的立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同时,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关联的还有环境保护法。

谢屹说,与传统的野生动物保护相比,网络领域野生动物保护更具有特殊性。比如上述的野生动物虐待事件传播快、影响面广、查处的时滞性强。加强管理部门、互联网行业的合作很有必要,管理部门应促进相关制度的完善,互联网企业须切实履行好自律义务。

“比如针对上述涉及非法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将相关网红列入黑名单,还可组织一批因此类事件受到处罚但已改正的网红,开展现身说法,增强网红和粉丝们的法治意识。”谢屹强调,没有粉丝,就没有网红。还应从粉丝下手,政府和社会形成合力,共同关注和提升广大网民的生态文明素养、公益心和公德心。对于屡次涉及网络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事件的粉丝,也应给予警示。

每个网红滥食案例的背后,基本都存在着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谢屹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上的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应得到更高的关注,需加大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问题的力度。

“还要加强涉野生动物案件的行刑衔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科规划办公室主任路磊研究员说,要利用各地区已有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平台,完善涉野生动物保护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同联动,包括市场监管部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野生动物交易密切相关的邮政管理部门、网络平台监管部门等,开展定期互动。

国家林草局动植物保护司副司长万自明也表示,为实现治理网络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的综合长效机制,主管政府部门需从立法立规、执法监管、部门协调等多个层面完善管控机制。正在修订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进一步明确网络平台的责任。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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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烧烤大白鲨背后:

多少电商平台在违规卖“野味”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近日,“网红直播烧烤大白鲨”持续引发热议,有消息称该大白鲨是网购而来。记者注意到,虽然在电商平台搜索不到“大白鲨”,但不少电商平台涉嫌违规卖“野味”,活体娃娃鱼、鳄鱼等数不胜数,甚至还有眼镜蛇。

多个电商平台卖“野味”

直播中,对于大白鲨的来源,网红自称“从合法渠道购买”,标注“人工养殖”。不过记者注意到,大白鲨未在《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内,所以不存在食用人工繁育大白鲨的可能。

根据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噬人鲨(又称大白鲨)在名录内,属于二级保护动物。所以大白鲨从何而来成为关注的焦点。

对于网传鲨鱼从京东购买,京东方面回应,所涉网红“提子”购买的大白鲨在京东没有销售。经与多个相关执法部门查询,该大白鲨为其他网购平台购买售卖。另外,南充市农业农村局也发布声明称,“网红‘提子’从京东购买大白鲨”的表述与案件事实不符,有关结果以公安部门调查为准。

具体是哪一家网店在卖大白鲨还不得而知,不过记者调查发现,目前电商平台上的不少商家卖活体动物或“野味”成风,娃娃鱼、乌龟、鳄鱼、甚至还有眼镜蛇。

例如,记者注意到,一些电商平台上有不少商家宣称有“豹猫”出售,而豹猫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属于二级保护动物。还有个别商家在售卖眼镜蛇,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显示,眼镜蛇科的多个种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商家展示的图片或描述,普通消费者难以判断电商平台售卖的眼镜蛇是否属于上述保护动物。

即便是现在已经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梅花鹿,野外种群依然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一级保护动物。但目前很多在售梅花鹿肉网店并没有标注售卖的梅花鹿(肉)是人工养殖还是来自野外种群。类似的还有娃娃鱼、乌龟等。野外种群的娃娃鱼、乌龟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有分析指出,这些电商平台的所售的活体到底是人工养殖还是野生的,真假难辨。不排除有人打着“人工养殖”的名义在盗猎后非法售卖。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可目前很多商家在出售页面并没有“亮证”。

律师:野生动物犯罪是买卖同罪

针对电商平台售卖国家保护动物,无讼合作律师、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冷冬接受采访时称,在我国,野生动物犯罪是买卖同罪,根据售卖的动物种类、情节不同,构成不同罪名,对应不同的刑罚。

冷冬称,售卖国家保护动物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除此之外,还涉嫌触犯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即该条第三款规定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买方,冷冬表示,网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涉嫌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情节应结合涉案野生动物价值鉴定结果及其他犯罪情节共同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冷冬表示,虽有法规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但法律重点打击的是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没有对单纯参与食用行为规定具体处罚,没有将“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纳入犯罪及追诉范围。单纯参与食用野生动物行为不具备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是不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事犯罪。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亦无相关规定,因此单纯参与食用野生动物也不涉及行政处罚。”冷冬表示,“虽然单纯参与食用野生动物不构成刑事犯罪亦不涉及行政处罚,但是这种行为是不能提倡的,应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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