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王丹丹
保险作为常见的理财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家庭的青睐。不少家庭会购买人身意外险和重大疾病险,一些高收入家庭还会购买投资型保险。
现在大多数家庭都只有一到两个子女,为了保障子女未来的生活,有些父母还会给子女购买大额的投资险。
这种投保行为在夫妻感情很好时一般不会发生纠纷,毕竟投保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可是一旦夫妻感情破裂,尤其是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动用大量资金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这些保单在双方离婚时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以下笔者就对这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又根据该法第1060条之规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为的小额消费,夫妻任何一方均有自由决定权。
但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对重大财产问题的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夫妻分居期间双方处于离婚前期,彼此矛盾较深,在处理重大财产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此时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支出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根据保险的类别做不同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为子女购买的是重疾险或者意外险等,该类保险的对象是子女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支付的保费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夫妻离婚时,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完全可以将投保人变更为子女,以后是继续投保还是退保都由子女自主决定,与夫妻双方无关。
如果子女尚未成年或者不想变更投保人,离婚时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决定继续投保还是退保。继续投保的话,一般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投保人。
如果选择退保,则子女的保险权益消失,退保后保险的现金价值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实践中,相较于投资型保险,重疾险或意外险所缴纳的保费相对较低,离婚时一方选择继续投保,另一方一般不会强烈要求分得保费折价款的一半。
此外笔者对比分析了大量案例,发现在离婚纠纷中,如果夫妻一方要求变更投保人的,法院往往会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让当事人另案起诉。
投资型保险一般保费较高,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千万元以上。对于这类保险的处理,法院判决一般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分居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保险,受益人是未成年子女的,在离婚纠纷中,法院便不再予以分割。
当然,也不是所有将保险受益人写成子女的巨额保单都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判决时会综合考量为子女购买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另一种情况是分居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保险,受益人是为子女购买保险的一方,因为该投保行为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侵犯了另一方的共同财产处分权,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在分割财产时,购买保险的一方应当补偿给另一方保费折价款的一半。
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法官不会严格区分保险的类别,而是根据个案判决。
比如,未成年子女自出生开始就体弱多病,很有必要购买医疗保险,这时即便该保险是在分居期间购买,之后无论夫妻双方基于何种目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退保。
因为退保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有悖保障儿童权益的立法本意。
笔者认为,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的不同,针对不同类别的保险,结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从而做出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判决。
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的不同,针对不同类别的保险,结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从而做出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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