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醉驾出事故“酒友”须担责

本文字数:3006

资料图片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随着“醉驾入刑”的实施和相关案例的宣传报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日益深入人心。但遗憾的是,每年因为醉驾遭到刑事处罚的人依旧不少。

在生活中,大量饮酒往往是在聚会场合,虽然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聚会场合的“酒友”也应尽到一定责任。

自负其责是一般原则

在聚会喝酒过程中,如果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并因此发生损害后果,作为成年人一般情况下应当自负其责。

和晓科: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应有清醒的认识,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也应当有足够认知。

因为酒只是一种日常的、不受管制的饮料,喝酒本身并不属于危险活动。

但是,酒这种饮料由于含有酒精成分,因此会导致醉酒和不适,过量饮酒还可能对健康造成一定危害。

每个人的体质不同,对酒的接受程度、喜好程度不同,身体本身解酒的能力也不同。对于这些状况,只有饮酒者自身最为清楚。

因此在聚会喝酒过程中,如果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并因此发生损害后果,作为成年人一般情况下应当自负其责。

聚会宴请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如果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无论关系如何,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识,也违背了《民法典》的精神。

关于同饮人的注意义务,司法上不能苛求,必须依据普通人、正常人的认识水平和判断能力,合理确定同饮人的义务。

只要喝酒和离开时状态正常,又没有开车,那么其他“酒友”任其离开就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同饮者承担一定的义务

如果是多人共同饮酒,那么相互之间也会产生一定的帮助、照顾和注意义务。

李晓茂:因为饮酒导致疾病或者伤害,一般情况下应自负其责。但如果是多人共同饮酒,那么相互之间也会产生一定的帮助、照顾和注意义务,在以下这些情形下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首先是强行劝酒乃至灌酒。

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导致饮酒人伤亡的,参加聚会的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强迫其饮酒。

基于酒量和健康状况,每个人首先应当“自负其责”,能喝多少喝多少,不能过量。

但是如果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者健康状况不佳、患有某种疾病,依旧强迫其饮酒,一旦发生伤害后果,劝酒者就难辞其咎。此外,如果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而强迫其饮酒,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住处或者交给其亲友照顾。

对于那些酒后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人,其他同饮者负有一定的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不能放任其独自坐在路边或者独自回家。如果因此发生事故,同饮者要承担一定责任。

此时同饮者应联系醉酒者的亲友前来照顾,或将醉驾者护送回家交给亲友。

最后,是明知对方要酒后驾车却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后果。

醉驾不但危险,而且涉嫌犯罪。对同饮者来说,不但自己不能酒后驾车,也要劝阻他人酒后驾车。否则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同饮者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不开车也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很多人不知道,酒后即使自己不喝酒,也可能涉嫌“醉驾”即危险驾驶罪。因此在饮酒情况下,不但自己不能开车,也应坚决地劝阻他人开车。

潘轶:除了民事责任之外,由于共同饮酒以及其后的驾车行为,饮酒人还可能构成犯罪。

“醉驾入刑”的观念如今已深入人心,绝大多数人也已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好习惯。但是很多人不知道,酒后即使自己不喝酒,也可能涉嫌“醉驾”即危险驾驶罪。

苏州法院就曾审理判决过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黄某大量饮酒,但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黄某在道路上驾驶。黄某和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该案中,醉酒驾车的黄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而同车但并未开车的被告人郭某也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事实上,类似案件已发生多起。

没有开车却涉嫌危险驾驶罪,在醉驾情况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逼迫驾驶人饮酒。

二是明知他人饮酒,胁迫或命令其驾驶机动车辆。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仍将车辆出借给对方。

因此在饮酒情况下,不但自己不能开车,也应坚决地劝阻他人开车,必要时可代其找人进行“代驾”,避免同饮者遭遇安全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

■链接

男子醉驾身亡“酒友”被判担责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男子和他人在KTV醉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不幸死亡,其父母将酒友及KTV起诉到法院。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同饮者酌情承担8%的赔偿责任,KTV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某是龙岩某设计公司的管理人员,张某某承接了该公司位于永定某小区的房屋装修工程。2022年1月9日,陈某某驾车载张某某一起到永定某KTV喝酒。由张某某付款,两人共同喝了21瓶啤酒。一个半小时后,陈某某独自一人摇摇晃晃地从包厢内出来,驾驶车辆离开。在行车过程中,碰撞到路边的石墩及标志牌导致翻车,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醉酒后驾车酿成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

陈某某的父母将张某某以及永定某KTV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321867元;KTV赔偿经济损失53645元。陈某某的父母诉称,张某某作为请客者,不仅在饮酒安全上没有尽到必要的规劝以及提醒、照顾、护送、通知等安全保障义务,还对陈某某进行灌酒,侵犯了陈某某的生命健康权,对陈某某酒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错。永定某KTV未尽到消费者在其营业场所饮酒后的人身安全照顾、保护、通知等安全保障义务。

张某某辩称,陈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常识,该事故应由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其与陈某某是工作关系,没有为陈某某承担责任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陈某某不幸身亡令人痛惜,但陈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饮酒过量和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却没有足够注意,过量饮酒后仍独自驾驶机动车离开,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陈某某的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张某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陈某某负有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等安全注意义务,在知晓陈某某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未能有效劝阻其饮酒,且在陈某某独自离开KTV包厢时,亦未对陈某某饮酒后可能驾车的行为进行有效提醒和制止,故其对陈某某因酒驾导致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永定某KTV对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张某某、陈某某系在包厢内饮酒,空间相对私密,该KTV及其他人员没有参与,并不知情,本案损害后果发生在陈某某离开KTV后,并不在该KTV经营场所内,故永定某KTV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本次损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和经过以及张某某、陈某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某承担8%的赔偿责任。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醉驾出事故“酒友”须担责 2022-08-15 2 2022年08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