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陈珺
本报讯 我们眼中的风景,会不会是他人生活中的“光污染”?8月1日,新修改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新增了防治“光污染”的内容,成为我国首部纳入光污染治理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判决拆除造成光污染的阳光房。
王先生一家居住在12楼,对面有条景观河,放眼前望,有开阔的视野与优美的风景供人欣赏。可突然有一天,王先生发现楼下11楼的邻居叶先生一家,在房屋的南侧及北侧搭建了一座全玻璃结构的阳光房。王先生发现,这座阳光房不仅影响他们观景,阳光房的全玻璃结构,还导致强烈的折射光直射入家中。
王先生认为,这座阳光房不仅存在安全隐患,其产生的光污染问题也严重影响了他们一家的正常生活,于是找到邻居叶先生协商,请求拆除阳光房。协商未果后,受不了的王先生将叶先生诉至松江法院,以相邻权被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叶先生一家拆除阳光房,消除光污染。
叶先生一家辩称不同意拆除阳光房,他们只是正常封闭了自己家的阳台,像大多数人家一样,并未造成王先生所说的损害结果。且封阳台的行为是通过物业公司统一登记的,如果封阳台的行为对原告有损害,原告应当起诉物业公司。
松江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叶先生在其11楼的房屋的南面阳台和北面阳台上均搭建了阳光房。小区物业公司在叶先生搭建阳光房时曾向其发出过装修违章行为整改通知单,载明:在装修过程中,叶先生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搭建的阳光房涉嫌违章,要求叶先生及装修单位在5天内对违章部分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装修管理要求。
为实地调查原告所述损害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主审法官来到涉案阳光房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叶先生在南面阳台上搭建的阳光房,顶部距离李先生家窗户下沿的高度仅为22厘米左右,而北面阳光房的顶部甚至与李先生家北面阳台的地面基本持平。
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叶先生搭建的两处阳光房,对原告王先生一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已经造成了实质危险和严重影响,玻璃反射所产生的光污染及灰尘等问题也确实影响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侵害了叶先生一家的相邻权,理应予以拆除,恢复原状。最终,松江法院判决叶先生一家拆除阳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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