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朱宇如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施某某袭警案,以袭警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今年4月,在上海市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施某某于26日12时许驾车至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陈海公路北侧20米处时,恰遇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港西派出所民警黄某某在道口执行防疫公务。因施某某无法提供有效核酸检测证明,黄某某要求其当场进行抗原检测。施某某拒绝检测并辱骂黄某某,将黄某某的右手拗在背后推倒在地,后施某某被民警当场控制。黄某某左肘部及左腕部背侧各见一处皮下瘀血,右腕背部有一处皮肤划伤,经鉴定,其伤势构成轻微伤。
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获得民警的谅解。
上海崇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施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其袭警行为不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权益,更损害了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施某某表示认罪悔罪、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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