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法治剧焦

《幸福到万家》里的法律要点

本文字数:3609

主角集集讨说法,观众一路飙血压。没错,说的就是《幸福到万家》。

近日,现实题材电视剧《幸福到万家》收官,该剧从生活细节入手,以一名女性的成长、一个家庭的经历、一个村庄的发展,见微知著地展现乡村振兴进程,让观众从中切身感悟到加快推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深远作用。剧中不少剧情多次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热议,延伸至现实法律的理性探讨也不断涌现,今天让我们一起来聊聊其中的法律要点。

《幸福到万家》

导演:郑晓龙  刘雪松  姚远编剧:赵冬苓主演:赵丽颖  罗晋  刘威  唐曾  曹征制片国家/地区:中国首播:2022-06-29集数:40

单集片长:45分钟剧情简介:

幸福嫁到万家庄,婚礼上,妹妹遭“闹婚”受辱,情急之下,幸福砸伤了村支书万善堂的儿子万传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村里建保健品厂,要征用幸福婆家的耕地,幸福勇敢与万善堂对簿公堂,最后得到合理补偿。

幸福生孩子大出血,万善堂组织村民献血,救了幸福的命,幸福万分感恩。不料,她之前寄出的举报信却引来了纪检人员,万善堂生气发病,引起村民的众怒,幸福俩口子不堪压力,进城打工。

在城市生活中,幸福和丈夫冲突不断,婚姻亮起红灯。幸福回乡办民宿,带火了万家庄的旅游产业。不料,保健品厂污染案发,幸福再披战袍,带领村民跟利益集团勇敢抗争,赢得了大家的尊重和拥护,万善堂主动让贤,幸福当选万家庄新的带头人。

镜头一:变味婚闹,要不得

首播剧情中,一场热闹的乡村婚礼上,新媳妇何幸福陷入妹妹被无底线闹婚的风波里。何幸福坚决抵制闹婚旧俗、为受委屈的妹妹要个说法,她的勇气令人叹服。但在村支书万善堂、何幸福的丈夫王庆来及其家人们看来,何幸福为妹妹鸣不平却是不必要的“小题大做”,最后在何幸福的努力维权下,村里贴出禁止婚闹的告示。

婚闹是我国传统的婚姻习俗,包括“闹伴娘”  “闹新娘”  “闹洞房”等,因古人通常是盲婚哑嫁,缺少相互了解,甚至素未谋面,遂通过婚闹迫使新郎新娘互相亲近。但古人道德观念和礼俗观念强烈,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并没有过分亲近。早期“婚闹”还仅仅是插科打诨、饮酒游戏,杨树达在《汉代婚丧礼俗考》中描述,汉代婚礼现场“往往饮酒欢笑,言行无忌,如近世闹新房之所为者”。但演变至今,不少地区频繁出现离奇的“婚闹”,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和文明风尚,更突破了法律的底线。

那么无底线的婚闹到底会违反哪些法律规定呢?

首先,可能侵犯他人身体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身体权的客体为“身体利益”包括身体完整利益、身体完满利益、身体支配利益。破坏身体的完整性,例如打断肢体、泼洒硫酸毁人容颜、医院错摘病患健康的器官或者组织;破坏身体的完满性,例如强行接吻、猥亵;侵害身体活动自由,例如不法搜查身体。

电视剧中,万传家等人借婚闹之名对何幸运实施了撕扯衣物、接吻等行为,破坏了何幸运的身体完满性,构成对其身体权的侵害。

其次,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自然人有隐私享有权、隐私维护权、隐私利用权、隐私公开权。隐私权为支配权,凡是未经隐私权人同意,擅自妨害其私生活安宁、侵入其私人空间、窃取刺探其私密信息、干涉私人生活的自主决定、公开其私密信息和私密活动,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均成立对隐私权的侵害。剧中,在何幸运遭受无底线婚闹的同时,还有人在旁边全程录像,这种拍摄他人私密活动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

最后,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侵害他人名誉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加害人实施了侮辱、诽谤、减损他人信用等毁损名誉的加害行为,毁损名誉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毁损名誉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造成受害人客观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镜头二:冒名顶替上大学,真“刑”

王家的小女儿秀玉原本有机会走出农村,接受大学教育改变命运,后来她发现,原来自己十年前高考时已考上了大学,但是被自己的同学,万家庄书记的女儿万传美给顶替了。经过家人的劝说,秀玉无奈之下与万家签订了补偿协议。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类似的原型。比如2020年,聊城冠县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引起了社会的极大震动,此后多起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案例浮出水面。这些事件,污染了高考公平竞争的净土、打破了教育公平,使多位受害人的人生轨迹发生了重大改变。这些案例也推动了我国司法的进步。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新增加了冒名顶替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同时,这种冒名行为在民事法律领域可能将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剧中,万传美冒充“王秀玉”的名字,借用王秀玉的考试成绩上学,致使王秀玉名落孙山,即为冒用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镜头三:污水处理案,举证难

剧中,万家村的污水处理厂遇到了麻烦。起因是生活在污水处理厂附近的孩子们经常拉肚子,学校老师怀疑是水质出现了问题,便找到在律师事务所打工的何幸福,希望能够通过律师查清学生生病与污水处理事件的关联。经过多方调查,正是污水处理厂为了缩减成本,时不时关闭污水处理设备,污染了下游水源,才造成了孩子们集体铅中毒。为了给老百姓们讨个说法,何幸福将污水处理厂告上了法庭。

在第一次诉讼时,何幸福没有找到污水处理厂违规关闭设备的证据,关于学生生病和污水处理厂之间的关联性也无法举证,故第一次诉讼以败诉收尾。而第二次诉讼,为何他们会胜诉呢?我们来了解一下《民法典》中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一般的侵权纠纷中,由受害方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加害人过错四要件)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侵权案件中,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权归责原则和证明责任有特殊的规定。

在归责方式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系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不以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在认定规则上,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根据受害人证明的基础事实,推定污染环境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受害人虽不对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但仍对基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受害人对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非因果关系)三方面承担证明责任。因为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加害人若能够提供反证,证明无因果关系,则不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加害人提供反证证明无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形。

第二次诉讼时,因为何幸福掌握了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机器设备时间的相关证据,从而证明了污水处理厂排污与学生的损害之间有关联性。而污水处理厂拿出的排污报告并非民事侵权的免责事由,排污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认定其是否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因此,何幸福等人赢得了官司的胜利。

相关法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第七条:侵权人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的行为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实施之前已发生的;(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文/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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