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非营运车跑网约 事故后司机赔偿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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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刘蒙  郑倩

王师傅通过某汽车服务公司承包了一辆非营运车,从事网约车服务。发生交通事故后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汽车服务公司也没了踪影。究竟责任谁来担?司机该如何避免网约车承包陷阱?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上诉纠纷案件,法官以案释法,提醒司机,要警惕网约车承包“灰产”,同时明确,非营运车辆跑网约,保险公司可拒赔。

王师傅经人介绍,在某汽车服务公司承包了一辆汽车从事网约车运营。然而,这辆车其实不属于汽车服务公司,而是由汽车服务公司辗转从一租车平台租赁,再转承包给王师傅,车辆性质为非营运。租车平台为该车投保的保险中载明,如车辆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次,王师傅在开网约车时发生了碰撞事故,交警认定王师傅负全责。经定损,对方车损价值22400元,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全部理赔款,并将王师傅、汽车服务公司、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及租车平台告上法庭。

王师傅认为,自己不清楚车辆的投保情况应由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责任,然而该公司早已关门歇业、人去楼空。承包车辆的保险公司以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系从事网约车行为为由,拒绝承担商业险内的赔偿责任。租车平台则认为,其将车辆合法出租,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师傅与汽车服务公司系车辆承包关系,非雇员与雇主关系,故汽车服务公司不应就王师傅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针对王师傅所称的汽车服务公司未告知车辆投保情况,属于王师傅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王师傅可在承担赔付责任后另案向该公司主张权益。法院认定,王师傅车辆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有效,但仍应履行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义务,租车平台方面无证据反映其具有过错。

法院一审判决,车辆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2000元,王师傅承担交强险限额之外的全部赔偿责任。王师傅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最终,王师傅自掏腰包赔偿无责方车辆损失20400元。

法官说法>>>

警惕网约车承包“灰产”

该案承办法官、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童蕾表示,一些注册为汽车服务公司的皮包公司,通过各种途径,以自用为名,从大型租车平台租出车辆,然后把车辆转承包或转租赁给司机,让他们去网约车平台注册从事网约车服务,再从每位司机处收取高于租车成本的承包或租赁费,从中赚取差价。一旦司机承包了这类车辆,就会面临巨大的潜在风险。

由于从租车平台租出的车辆仅限于租车人作非营运性自用,所投的保险范围也仅限于自用型出租业务。所以,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旦司机在开网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就会构成“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极有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窘境。司机只能自掏腰包,先行赔付全部事故损失。而此时,再想要向皮包公司追偿,对方往往早已人去楼空,没有留下任何责任财产可供赔偿。

法官提醒,在进入网约车行业时,务必留心此类承包陷阱,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应当选择正规的车辆发包公司,在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前,切记需核看车辆的行驶证和保单,明确车辆的来源、所有人及使用性质,尤其要看清车辆是否投保了营运性保险。如果发包方或出租方借故拒绝此类正当的核查请求,司机应当高度警惕,拒绝签署包车或者租车合同,以免日后发生交通事故,自身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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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非营运车跑网约 事故后司机赔偿2万余元 2022-08-22 2 2022年08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