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没有经过同意,你为什么要拍我?”正在用视频记录工作过程的颜某某,无意摄入了人群中看热闹的宁某某。认为肖像权被侵犯的宁某某,要求删除视频,争执过程中,颜某某的脖子被划伤,手机也摔落到地上。调解员找准问题核心,以弄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无意拍进视频中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作为化解纠纷的关键,促进双方握手言和。
记录工作拍视频
路人入镜引纠纷
2022年1月中旬,施工单位正在为普陀区梅川路某小区一栋楼加装电梯施工做前期准备。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颜某某按照标准作业程序张贴了公告并用手机对现场录像作为记录,但在录像过程中无意摄入了人群中看热闹的同一小区业主宁某某。宁某某认为颜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要求颜某某当场删除手机里所录的视频。颜某某则以要保护已录视频为由,拒绝宁某某的诉求。宁某某一怒之下,试图抢夺颜某某的手机,在争抢过程中将颜某某的脖子划伤,手机也摔落到地上。当时有人报了警,很快民警赶到现场处置,经派出所民警教育后,双方当事人均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但就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颜某某告诉调解员,自己所作所为均严格按照规划局标准作业流程,目的是为了保证项目工程能顺利进行。因怕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差错,引起纠纷,便用手机对现场状况进行记录,证明施工每个步骤均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视频不会挪作他用,所以认为没有侵犯宁某某的肖像权。而且当时自己并没有刻意聚焦宁某某,何况他与宁某某并不认识,也没必要故意针对他。谁知宁某某情绪如此激动,直接上前抢夺手机,造成自己身上多处擦伤,手机也摔在地上,故坚决要求宁某某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调解员随后又约谈宁某某。宁某某表示,自己并不住在将要施工的楼栋中,只是恰巧路过,却发现颜某某正拿着手机拍摄自己。自己曾在电视栏目中看到,未经同意将别人拍入视频中的行为是侵犯肖像权的,遂以颜某某侵犯自己肖像权为由,要求颜某某删除视频,不料遭到拒绝,于是一时情绪激动,与颜某某发生争执。宁某某始终认为颜某某侵犯其肖像权在先,自己与其发生争执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肖像权,拒绝对颜某某进行赔偿。
法律顾问详细释法
明确不是侵权行为
调解员听后,意识到要化解该起纠纷,首先得弄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无意中拍进视频且不作为公开使用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随后在调解现场,调解员与宁某某一同电话咨询了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表示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颜某某拍视频并没有以盈利为目的且无意作为公开展示使用,且是无意中将宁某某拍入视频中,宁某某并不是视频的主体,因此颜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听完法律顾问的一番解释后,宁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确不妥。调解员表示,由于宁某某的一时冲动,造成颜某某多处擦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颜某某有权对其提出赔偿请求。同时当前实施小区多层楼房加装电梯的工程,是解决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大民生工程。施工单位为小区加装电梯,宁某某作为小区业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团结互助的精神,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而不应当肆意闹事,给工程造成负面影响。宁某某听后频频点头,面露愧色,表示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调解员的一番释法说理后,双方都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后。考虑到颜某某只是受了点皮外伤,手机也未摔坏,调解员提议,为了保障小区加梯工程顺利进行,得到小区业主更多的谅解,建议颜某某放弃赔偿诉求,改为宁某某当面郑重道歉,并让宁某某承诺当他所在的楼号施工时会全力配合施工单位,稳定其他居民的情绪,确保加梯项目顺利完成。颜某某与宁某某均表示同意。
最终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了协议,各自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宁某某履行承诺,当场就在调解员及众人的面前,向颜某某郑重道歉。这样一起因施工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成功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拍摄者的无意,使得“路人”不小心入镜而引起的纠纷,弄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无意中拍进视频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是化解该起纠纷的关键。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本着依法调解为原则,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向当事人普及《民法典》中对肖像权的详细规定和说明,消除双方当事人心中的顾虑。同时考虑到案件发生的背景为正在大力推进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改造这项民生工程,调解员准确把握正确方向,将理性和情感融合进调解过程,使双方握手言和,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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