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从身边“小案”感受公平正义

闵行区打造轻伤害案件一体化办理机制“闵行样本”

本文字数:2999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一起偶发的轻伤害类案件,如何以民事调解促刑事和解,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又如何在“案结”之余解开矛盾的症结,在推进诉源治理的过程中实现定分止争?在闵行区,由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探索推出的轻伤害案件一体化办理机制给出了司法为民的答案。

为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检察履职中依法打击违法犯罪、释放司法善意、修复社会关系,近日,闵行检察院召开轻伤害案件一体化办理机制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记者从采访中获悉,通过对轻伤害案件实现一体化办理,闵行区正推动着轻伤害案件引发社会矛盾的实质性化解,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身边“小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捡拾垃圾的八旬老太被打“专班”移交线索开启司法救助

前段时间,闵行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类案件。去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因对被害人周老太(化名)在本市闵行区鹤庆路一小区垃圾站捡拾垃圾心生不满,遂对周老太拳脚相加致其倒地受伤。周老太已年过八旬,经鉴定,周老太构成轻伤(一级)。

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详细调查案发起因及涉案人员关系,查明被告人李某负责小区垃圾清运工事宜,因不满被害人周老太捡拾可回收垃圾继而对被害老人拳脚相加,致被害人倒地受伤。

由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及证据充分释法说理并展示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试图促使其自愿认罪悔罪,但被告人仍坚称系被害人自行倒地,拒绝赔礼道歉,也拒绝赔偿。鉴于被告人故意伤害老年被害人,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且拒绝赔偿,情节恶劣,故检察官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

群众利益无小事,  “案结”容易“事了”难,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时并没有简单地一诉了之。依托于轻伤害案件一体化办理机制,考虑到被害人伤势尚未得到有效医治,闵行一体化办理专班成员迅速将该司法救助线索移送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并协助控告申诉检察官调查、了解被害人生活、身体及家庭经济情况。

“司法救助讲究的是救急救早,如此才能对接到司法救助对象最实际最紧迫的需求。”闵行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严正祯告诉记者,在这个案子办理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在办案的同时就及时关注到了被害人实际的困难。  “这个老太本身年纪就很大了而且身体也不是很好,家庭经济拮据,日常靠捡拾垃圾卖废品贴补家用,而且家庭成员也长期患病服药,生活上是比较困难的,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严正祯透露,在后续提供司法救助的过程中,他们还辗转联系上了老人的孙女,辅助其理顺申请司法救助所需的材料,依法依规主动进行司法救助,及时给付司法救助金,最终解决了周老太的医疗急需,帮助其走出困境。

案件数量居于高位  民间纠纷偶发矛盾占比超8成

如此串起的从“案结”到“事了”的整个过程,正是闵行检察院从轻伤害案件本身出发,以诉源治理为目标,实现定分止争多元化的一次生动写照。

“我们所谓的轻伤害案件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轻伤标准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闵行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化谈到,这类轻伤害案件有其特点,一方面是案件数量持续处于高位,是常见、散发于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件。2020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审查起诉轻伤害案件158件180人,占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9.7%,受理案件数占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总数的前五位。”

“从案发起因来说也相对集中,因婚姻家庭、亲友邻里等民间纠纷或偶发性矛盾引发的案件占比达80%以上,多为熟人之间引发的矛盾纠纷。且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约60%的案件均系一时冲动,  ‘一拳一脚’等徒手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构成轻伤,有预谋的蓄意伤害行为较少。”

曹化坦言,但这类案件涉及到人民群众人身权利,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息息相关、紧密相连,案件能否公正处理、矛盾纠纷能否妥善化解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近年来,我们检察院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案件’的要求,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检察履职中释放司法善意、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绝不是意味着‘一宽到底’。轻罪也不是一味从宽,轻罪中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也要从严处理,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才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为此,闵行检察院从切实提升司法质效、推动诉源治理的角度出发,在今年探索性地针对轻伤害案件统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告申诉、检察技术、理论研究等各种检察职能,实现对轻伤害案件实行专业化、集约化、一体化办理。

曹化告诉记者,这种一体化办理,从制度上将这些原本散在各部各个检察官手中的检察职能串成了一条线,流程上更加规范也更有标准可依,能够切实地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身边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轻伤害案件提前介入全覆盖民事调解促刑事和解显成效

记者从采访中获悉,根据一体化办理的模式,闵行检察院创新性地将证据审查前移至侦查前端,依托闵行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对轻伤害案件实现了提前介入全覆盖。

“我们在全面收集证据基础上围绕轻伤害案件特点,加强了对案发原因、涉案人员关系、家庭工作背景、前科劣迹、行为手段、伤害后果、认罪悔罪和赔偿谅解等情况的调查,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案件从严办理,协同侦查机关全面开展‘侦审同步’审查,引导侦查机关依照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标准,严格适用刑事拘留等羁押措施,为案件准确处理、矛盾实质性化解奠定基础。”

与此同时,针对轻伤害案件和解工作的关键在民事纠纷解决的特点,一体化办理机制也整合民事检察职能,推动以民事调解促刑事和解。

此前,由闵行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理的一起案件即实现了刑事和解。

去年6月27日11时许,王某在闵行区浦江镇某小区内,因经济纠纷与其姐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王某挥拳殴打被害人,致其头部、胸部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肋骨骨折二处以上,构成轻伤,面部软组织创、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这是一起近亲属间因家庭内部经济纠纷引发的偶发性轻伤害案件,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系亲姐弟,对其父母仍需共同承担赡养职责,家庭关系需要进行修正和粘合,我们从案发起因入手,通过询问当事人家属、在场证人,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因家庭内部财产分配不均从而引发冲突,遂邀请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为双方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厘清财产权属,消除双方心结,姐弟二人握手言和。”

闵行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徐清介绍,最终,在3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和见证下,检察官主持召开了刑事和解,并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遂对其决定相对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官充分运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对被不起诉人王某予以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并对被害人赔礼道歉,承诺今后将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努力维系家庭关系。

记者获悉,轻伤害案件一体化办理机制建立以来,像这样的刑事和解案件闵行检察院共办理了4件,有效做好了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下阶段,闵行检察院将始终厚植检察“初心”的执着、  “守心”的标准,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以轻伤害案件一体化办理为契机,做深做实做细办案各个环节,用心用情办理案件,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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