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大雾天超速骑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意外撞上修路的防护栏上,以致连人带车摔倒在路上受伤,女子认为施工方应当担责,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为本案的发生是原告在能见度为0的情况下超速骑驶电动自行车所致,对此原告应负主要责任,但被告未将防护栏等设置在安全距离处,也有一定过错,据此按过错比例判决赔偿原告2万余元。
2020年1月15日凌晨,瞿女士骑驶电动自行车开着近光灯并以30-35的时速自堡镇医院回家,当天天气为大雾,能见度几乎为0。5时02分许,瞿女士骑驶至一条修复水泥路上,突然撞在防护栏上,以致连人带车摔倒在路上,瞿女士遂报警,并被送医治疗,后被诊断为急性头颅损伤、多发软组织伤。
瞿女士认为,是因为施工公司设置的防护栏上的警示灯不亮,所以才导致撞在防护栏上,连人带车摔倒受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瞿女士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近8万元。
庭审中,被告施工单位辩称,该公司修复水泥路属实,但在堆放建筑垃圾的旁边即道路西侧放置了三块防护栏,并在防护栏上悬挂了两个可以自动发亮、熄灭的安全警示灯,已将整条道路拦住。是原告瞿女士自己在大雾天气骑驶电动自行车以超过法律规定2倍时速的情况行驶,才撞上公司设置的防护栏,故本起事故被告无责,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被告公司设置的安全警示灯是否起到警示作用,原告瞿女士主张安全警示灯晚间已不亮,因被告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安全警示灯仍在发亮,可认定安全警示灯起到了警示作用。原告瞿女士另辩解安全警示灯发亮是因警车照射所致,首先,原告瞿女士对此无据佐证;其次,即使属实,原告的电动自行车也能照射发亮,仍能证明安全警示灯起到了警示作用。
本案的发生是原告瞿女士在能见度为0的情况下超速骑驶电动自行车所致,对此,原告瞿女士应负主要责任;而被告公司虽设置了防护栏、安全警示灯,但未在安全距离处设置,对于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现原告瞿女士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损失,依法予以支持;但被告公司的赔偿额由其所负的过错程度确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瞿女士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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