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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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无奈选择离职,是否能够反悔
我大伯在一家公司工作了8年多,最近公司以他工作中发生差错为由,给他两个选择,一是等待公司开除,二是领取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我大伯对于工作中发生差错也颇为自责,加之他不懂法,公司人事找他谈话时,要求他当场作出选择,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离职协议让他签了字。
但大伯离职后,家人认为他的差错并不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本来就无权开除他。
请问律师,我大伯已经在离职协议上签了字,现在能不能反悔?是否还有补救措施?——顾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你大伯可以离职协议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离职协议无效。
公司不付工资,应该如何应对
我叔叔在一家公司工作,从今年3月起,公司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要求部分员工居家办公,并停发了工资。
今年7月他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经调查,责令公司改正,但公司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
请问律师,我叔叔接下去该怎么办?
——罗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你叔叔可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和公司的劳动合同。
他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司不认工伤,能否自行申请
我和另两个同事受公司指派,到仓库整理货物,我站在梯子上搬东西,递送给地面上的同事。
在移动扶梯时,由于地上的两人用力不均,导致楼梯晃动得很厉害,我一着急就跳了下来,导致腿部骨折。
现在公司说我们必须自己担责,要我向那两个员工索赔,还说我自己跳下来也有责任。
请问律师,我这样算工伤么?如果公司不肯给我认定工伤,我能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么?——郭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你应当被认定为工
伤。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未休年假离职,是否应当补偿
公司最近和我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了补偿金额。
我发现公司在计算补偿时,没有对我今年未休年假这一情况进行补偿。
请问律师,员工在没有休年假的情况下离职,公司应当给予怎样的补偿?——周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参加会议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我受公司指派去参加一个会议,证据是公司负责人微信告知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要求我代表公司参会,并明确会议结束后可自行回家,不需要再到公司。
在开会间歇的走动过程中,我被会场中的一个凳子绊倒受伤。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微信通知能否作为我受公司指派的证据?——孙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你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至于微信沟通的情况,可以作为你受公司指派参加会议的证据。如果公司否认指派你参会,应当由公司提出相关证据。
保洁摔倒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我通过附近的家政公司找了一个钟点工阿姨,每天为我独居的老母亲做保洁等家政工作。最近这个钟点工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导致骨折,她要求我们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她是家政公司介绍来的,应当由家政公司担责,但她和家政公司都表示她们之间只有中介关系,和家政公司没有任何合同,而我们和她之间也没有签订过合同。
请问律师,对于她的受伤,我们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徐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事保洁工作的阿姨和你属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她在打扫过程中不慎摔倒,需要根据具体过错情况来判断责任由谁承担、承担多少。至于过错情况,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妻子怀孕休假,咨询产假天数
我妻子最近查出怀孕,因为身体原因,在医生建议下请了病假。
请问律师,本市女职工能够享受的产假一共是多少天? ——马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本市生育金申领条件的单胎顺产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也就是一共有15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债权债务
企业欠债不还,能否起诉老板
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欠了我们公司债务,但这家公司的资产所剩无几,倒是这家企业的老板还在其他公司有股份,自己也有房有车。
请问律师,我们能否将他告到法院,要求承担还款责任?——方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你可以要求老板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的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老板个人在其他企业的投资收益、房子、车子等个人财产都可以作为还款的执行财产。
婚外情写欠条,是否应当偿还
我丈夫年初去世,最近有个女的找到我,说我丈夫之前和她存在婚外情,并自愿补偿她20万元,证据就是一张20万元的欠条,上面有我丈夫的签名。
请问律师,这样的“债务”我是否需要偿还? ——郭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规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因此,除非对方有债务发生的证明,包括钱款交付的证据,否则这样的“欠条”是无效的。
婚姻家庭
恋爱期间转账,分手能否索回
我弟弟和女友交往期间,曾经一度论及婚嫁,我弟弟分几次转给对方80多万元,其中20万元口头约定作为彩礼,另外60多万元并未明确约定是什么性质。
现在我弟弟和女友因为个性不合分手了,他想向对方要回这些钱。
请问律师,他的要求是否能否获得法律上的支持?——苏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恋爱期间发生的大额转账行为,转出一方想要回这些钱,首先可以主张这些钱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其次,转出一方可以主张这些钱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恋爱期间男女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最后,如果其中有一部分事先约定为彩礼,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总之,你们应该根据转账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对于这些钱的沟通联系情况,确定起诉的理由,并搜集相关的证据。
相邻关系
门口装摄像头,是否涉嫌侵权
我父亲在老家的房子在一个老小区内,他担心安全问题,出于防盗的目的让我回家时帮他安装了一个摄像头,安装位置在家门口的上方,可以拍到父亲家门口的情况。
但是最近对门邻居对此表达了不满,认为摄像头会拍到他家门口,侵犯了他家的隐私。
请问律师,我们出于安全目的安装摄像头,是否会涉嫌侵犯邻居的隐私权?——朱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你父亲让你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如果是朝向自家房门和屋内,不会过多拍到公共区域,更不会拍到对门情况,那么就不涉嫌侵权。
但如果摄像头由于安装位置和角度的关系,的确会拍摄到对门,一旦对方开门,还可能拍摄到屋内情况,那么就涉嫌侵犯对门住户的隐私权,的确是不妥当的。
因此,你们如果出于防盗目的设置摄像头,应该选择合适的位置和角度,或者将摄像头设置在自家屋内,并同对门邻居充分协商,取得对方的理解,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如果对方有异议,诉诸社区或者提起诉讼,那么就需要根据摄像头安装和拍摄情况来确定,究竟是否侵犯对方的隐私权。
刑事行政
将人打成重伤,面临何种刑罚
我的一个表弟最近和别人发生冲突,在冲突中将对方打成了重伤。
请问律师,他今年只有17岁,将面临怎样的刑罚?——薛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外根据《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如果被害人对冲突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也可以减轻你表弟的责任和相应的处罚。
总之,对于案件可能的量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作出分析判断,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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