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律师说法

NFT名画作品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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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张楠  田春桃

2021年3月,一件名为《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的NFT艺术品以超过6900万美元的价格在佳士得拍卖会场成交,NFT作为数字藏品的交易引起了广泛关注。

NFT全称为Non-Fungib le   Token,最初起源于国外,国内一般翻译成“非同质权益凭证”  “非同质化代币”,是一种不可分割且独一无二的数字凭证,是用来标记特定数字内容的区块链上的元数据。

NFT是区块链技术下的一个新兴应用场景,以文学艺术领域的作品通过NFT进行交易的称之为“NFT数字作品”。作为现阶段公认的元宇宙基础技术之一,NFT在世界范围内都有极高的热度,大量企业参与了这一领域。

名画的版权

目前NFT数字作品中最常见之一是运用古今中外的世界名画制作NFT数字作品,不少参与者认为,我收藏不了世界名画,但我收藏一个世界名画的NFT,是否也是不错的投资呢?

在确认上面一个问题前,我们先要确认一个问题,就是这些世界名画作为NFT数字作品的授权如何认定呢?

首先我们来分析世界名画的版权。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七条明确“本公约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至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著作权中的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目前众多的世界名画,包括梵高、达芬奇等知名画家的画作已经超过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进入了公共领域。

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对上述画作进行复制使用,当然需要注意的是,针对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所以应注意相关行为不侵犯到上述三项权利。

我们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个人以收藏家的身份将其持有世界名画的版画对外授权,并声称具有著作权权利。

然而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原件作为物被转让时,仅是作品的所有权及展览权发生转移,而作品的其他著作权并未发生改变。

如果购买的是作品的复印件,也是购买该物的所有权,并非购买了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即使拿到了原件或者复制件也不意味着获得了作品的所有著作权。

目前很多世界名画都已经过了保护期,成为了公共版权,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任何人对其著作权都不享有独占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无偿地使用。

权利的救济

当以已进入公共版权的世界名画制作NFT数字作品签署了授权合同时,往往是无法达到合同所约定的条件。

(1)一般NFT数字作品授权合同中都会约定授权IP在相关平台上为独家授权,基于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无偿地使用进入公共版权的世界名画,这一条件基本上无法达成。

比如徐悲鸿先生的墨马画作就以数字作品在多个平台上进行过发布,除非是对已过保护期的画作进行二次创作形成新的作品,才可能与平台的合作达成独家授权。

(2)另一方面,授权合同通常约定授权方应当为授权IP的所有者或者已获得合法授权,而作为公共版权的画作实则已经超过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无需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所谓的授权方也并不具备授权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已经签署了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授权方提供相应的权利证书,如著作权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在合同授权方无法提供相关权利证书,或者证明无权授予亦或授权IP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时,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上述情况下的单方解除权,被授权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上述情况下的单方解除权,被授权方可以第五百六十三条为法律依据,以授权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

改编权

既然前面提到,绝大多数世界名画都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所以大众对该作品进行改编,也就是二次创作是不需要通过原著作权人同意的,但是需要提醒区分改编权和修改权。

改编权属于财产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地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包括形式的改编以及内容的改变。

形式的改编包括从摄影作品改编为油画作品、视频作品改编为话剧作品、平面美术作品卡通画改编为立体玩偶等;内容的改变则包括扩写、缩写等。

改编权应当具备一定独创性,改编作品的独创性应当和著作权法对于传统原始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一致,改编作品应当具有同样标准的“独创性”。

改编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的可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多细微的差异即“独创性”中的“独”;“独创性”中的“创”又需要具备相当的智力创作高度。

同时改编作品又受制于原作品的基本内容,无法完全独立于原作品,只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否则该改编完成的作品即属于独立创作完成的新作品,与原作品不存在关联,亦不涉及对原作品的侵权。

在关于剧本《胭脂盒》是否构成对小说《胭脂扣》的改编权一案【(201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12号】中法院认为:“当对作品的故事情节概括抽象到一定程度时,其已脱离表达范畴,属于作品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改动后的作品可以脱离原作品基本内容而独立存在,就没必要再赋予原作品著作权人排除他人使用新作品的权利”。

对于公共版权的世界名画,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无偿地自行进行二次创作,并且对二创作品享有著作权,授权针对二创作品制作NFT数字作品。

但是,笔者也要特别提醒创作者们注意,在这个二次创作过程中不要侵犯他人的权利,如引入的创作元素涉及他人的肖像权或其他作品的著作权,那么同样也是有法律风险的。

而对于尚在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应当在使用前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以免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

修改权

修改权属于人身权,指的是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即对作品的内容、文字进行改动、修饰、润色或增删,但不改编作者原有的表达意向。

修改权旨在维护作者人格与表达一致的延续性,“当作者的思想、情感或观点发生变化时,为了消除原有表达与作者人格之间的矛盾,继续确保作品与作者人格的一致性,法律允许作者对作品进行修改”。

修改权保障了作者在著作权财产权被许可或转让之后,依然有机会修改作品的权利。

由于修改权属于人身权,人身权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亦不能转让或者许可,只能授权他人代为行使。

因此,无论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还是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一旦侵犯了作品的修改权,都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总结

无论作品是否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都要注意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在使用世界名画制作NFT数字作品时应当标明作者姓名,不能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或者篡改。

NFT数字作品作为区块链技术发展下的产物,必定是受到市场的追捧与青睐的,但是不论是被授权方还是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都应当在获得相关IP作品授权时对其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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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说法 B07NFT名画作品的版权问题 2022-08-29 2 2022年08月2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