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交通事故后
索赔误工费遭拒
67岁的李大爷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误工近一个月,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误工费等。日前,横琴法院依法判决事故责任方周某赔偿李大爷误工费8700元等。周某遂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李大爷常年在澳门一家酒店做夜间清洁员,但家住在珠海,经常在深夜从珠海过关前往澳门工作,早上再从澳门返回珠海家中。2021年2月,李大爷在珠海驾驶电动车与周某驾驶的小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李大爷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电动车损坏。经交警现场勘察认定,周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李大爷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出院后按医嘱全休2周。李大爷与周某多次协商误工赔偿问题都没有达成协议。无奈之下,李大爷将周某起诉至横琴法院,要求周某赔偿误工费等费用。
因为发生交通事故时李大爷已年满67周岁,本案适用内地法律,60岁即为退休年龄,而且自己已经支付了医药费、护理费和生活费等。
法院认为,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达到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的丧失并无直接关系,因此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年龄的限制,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害为准。澳门居民李大爷,虽已年满60周岁,但仍然在岗工作,因交通事故也确实耽误了工作,法院依法判决周某须赔偿李大爷误工费澳门币10800元,折合人民币约为8700元。
宣判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诉。珠海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机驾驶雇主改装车
私自搭乘他人发生交通事故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搭顺风车”现象越来越频繁,因“搭顺风车”而产生的交通事故纠纷也日益增多。日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佣期间雇员“好意同乘”行为致同乘人损害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认定驾驶员承担40%责任,车主承担20%责任,同乘人承担30%,事故另一方承担10%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5日,聂某雄驾驶非营运的小型汽车搭载李某晴等人到长沙县星沙镇,途中与李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李某晴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聂某雄、李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晴不承担责任。陈某奇是肇事小型汽车的所有权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聂某雄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但基于聂某雄超速驾驶、车辆违规改装、违规载货等,机动车无论是在速度、硬度、重量以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远远高于非机动车等因素,故酌情认定聂某雄对李某晴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聂某雄未经雇主陈某奇同意擅自搭乘李某晴是其个人行为而非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
但陈某奇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李某晴的损害结果与肇事车辆非法改装存在因果关系,故陈某奇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存在过错,应与聂某雄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聂某雄驾驶车辆为非营运机动车,其在无偿搭乘李某晴时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晴作为“好意同乘”行为的受益人,应当适当减轻聂某雄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谎称家人患病骗钱
伪造死亡证明赖账
近日,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巩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18年,巩某某与李某因销售货物相识,添加为微信好友。巩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关注到居住在安徽省芜湖市的李某生活富裕,遂于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间,虚构其女儿被开水烫伤需要手术、儿子需要做开颅手术、自己因心肌缺血需要手术、母亲感染新冠肺炎还患有中风需要治疗等事实,并伪造了大量病历、住院记录凭证等图片,共计骗取李某146万余元。其间,巩某某为让李某相信自己有还款能力和意愿,又伪造巨额定期存款短信、银行存折业务信息等。与此同时,巩某某以自己母亲和虚构的朋友焦某的名义与李某聊天,证明其虚构事由和还款能力的真实性,进而骗取李某钱款。2021年12月,为逃避李某对其催还钱款,巩某某用伪造的死亡证明,冒充其母亲通过微信向李某谎称巩某某因心脏病复发死亡。感觉事有蹊跷的李某随即报案。2021年12月20日,巩某某在临沂市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巩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王睿卿 整理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