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在一起贪污案中,上海检察机关经同步审查,最后共对24件涉嫌洗钱罪的24人进行立案监督。
在一起非法募集资金59亿余元案中,上海检察机关经穿透式核查,发现以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将非法吸收资金转移的洗钱犯罪。
“梳理上游走私、毒品、贪贿、金融犯罪等细分领域洗钱罪的具体认定标准,形成类型化的审查思路”“推进落实‘一案双查’‘同步审查’工作机制”“形成有效的线索衔接、移送和协作机制,共同打击职务犯罪领域的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上海检察机关关于贯彻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6个方面明确14项细化打击治理洗钱犯罪的举措,下大力气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能力水平。
检方立案一起贪污案,24人涉洗钱罪
2010年至2017年,金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担任某区市政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伙同项目主管吴某某(另案处理)共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
2021年7月,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金某某、吴某某贪污案,在办案中开展对洗钱犯罪的同步审查,发现多个下游关联人员涉嫌洗钱的犯罪线索,遂对涉案的24件24人进行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宝山公安分局于同年8月对24人予以立案,于2021年10月至今年2月间,先后将13件13人以涉嫌洗钱罪移送宝山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余11件11人仍在侦查中。
经查,2010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雷某某、倪某某等人作为金某某、吴某某的亲属或朋友,分别向该二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供其二人用于转移隐匿贪污款项,并协助进行转账、取现等操作,涉案金额分别为30万元至2000余万元不等。
宝山检察院经审查后对13名被告人以洗钱罪提起公诉,其中12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宝山区人民法院先后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对宝山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均予采纳,以12名被告人犯洗钱罪判处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4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50万元不等,判决现已生效。另有1名被告人仍在审理中。
斩断资金转移链,追回上游犯罪所得
检方表示,在本案中积极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落实“一案双查”“同步审查”工作机制。宝山检察院在提前介入金某某等人贪污案时,与区监察委达成一致意见,及时启动司法审计梳理钱款去向,并就涉案关联人员进一步询问取证。该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宝山检察院通过查阅卡账交易明细、梳理资金去向和追踪资金链条,重点审查涉案财物的去向,发现遗漏下游洗钱犯罪情形,以立案监督的方式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24件24人进行立案。
宝山检察院通过与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会签三方合作备忘录,形成贪贿犯罪和洗钱犯罪双重线索衔接、移送和协作机制,强化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联系。
进一步做好涉案财物的查扣、冻结,及时斩断资金转移链条,有效追回上游犯罪所得。检方在本案起诉阶段积极开展追赃挽损,督促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户。
在案件办理中,检方加强与市分院的信息报送和沟通工作,上下联动共同研判他洗钱行为认定、洗钱与上游共犯区分、量刑平衡等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问题,推动案件有序办理。
检方向犯罪嫌疑人充分阐释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和量刑建议依据,根据上游犯罪数额、情节和下游洗钱具体行为,对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人员,依法予以从宽。同时,根据洗钱犯罪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用足用好财产刑,从经济上从严制裁洗钱犯罪人员,达到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标,发挥罚金制度对上游犯罪所得的剥夺和对下游洗钱罪的遏制、警示作用。
以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洗钱3000万元
2014年8月起,赵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创立甲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线上“P2P”平台和乙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线下门店,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承诺支付8%-12%不等的年化投资收益,采用广告、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使用200余家空壳公司发布虚假借款标的,对外销售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59亿余元。
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上海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明知甲公司线上“P2P”平台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而非法集资,仍听从赵某某指使,以被告单位丙公司名义与赵某某指定的第三人李某(已判决)签订虚假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将甲公司所吸收的资金通过丙公司账户转入赵某某指定的李某个人账户及其他公司账户。
经鉴定,2017年1月11日至2018年8月9日,甲公司通过相关账户共计向丙公司转账3023余万元,丙公司转回相关账户共计3018余万元。
2020年9月21日,浦东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6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被告单位丙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
2021年6月10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丙公司罚金30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6年。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0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穿透式核查深挖,加大打击单位洗钱犯罪
浦东检方表示,惩治单位洗钱犯罪是我国当前打击洗钱犯罪的重点工作之一。刑事立法通过提高单位洗钱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力度的方式加大对单位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司法实践应当准确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本案的办理中,该院准确区分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加大对单位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本案中,检方首先根据工商登记材料和相关证人证言,张某某确系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次,张某某以丙公司账户为甲公司、赵某某“清洗”非法集资资金,主要出于丙公司具有通过赵某某进行融资的迫切需要;最后,涉案虚假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系以丙公司名义签订,非法资金流转系由公司财务操作丙公司账户完成。综上,涉案洗钱行为代表单位意志,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不知晓相关资金系上游非法集资犯罪所得。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重点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张某某与赵某某相识多年,曾数次通过赵某某控制的甲公司的P2P平台借款后归还,并且张某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金融知识和公司管理经验,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进行账户间巨额资金划转具有明显的异常性,可以认定张某某明知丙公司所接收、转移的甲公司资金系非法集资犯罪所得。
检方表示,在办理他洗钱案件中,要注意审查他洗钱犯罪嫌疑人与上游犯罪人员的交往细节、密切程度、身份背景、从业经历等证据,关注其主观明知的辩解,补强其了解、知悉上游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证据。
近年来,空壳公司、对公结算账户等逐渐成为上游犯罪分子从事非法集资、“清洗”赃款等犯罪的工具,相比个人账户,对公结算转账限额更高。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也高度重视对空壳公司和资金账户的穿透式核查,深度挖掘洗钱犯罪线索,遏制金融乱象和犯罪。
强化源头治理,提示管理漏洞风险
根据市检察院出台的《实施方案》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推进落实“一案双查”“同步审查”工作机制。在办理上游犯罪的同时,重视对洗钱犯罪线索的挖掘,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等工作,强化洗钱犯罪线索审核,加大对自洗钱的惩处力度。在全市检察机关2022年为期一年的打击涉毒品洗钱犯罪专项行动中,要加强涉毒品犯罪的洗钱线索挖掘。
《实施方案》还要求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对洗钱违法犯罪风险跟踪、判断和类型分析,及时通报案件中反映的洗钱违法犯罪态势和手法。对案件中反映出的反洗钱义务机构在管理方面的漏洞和风险及时予以提示,协助行政主管机关督促反洗钱义务机构增强洗钱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
《实施方案》明确,要加强协作配合,深化反洗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间的联动。在市检察院与市高级法院、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海关缉私局、上海海警局会签的《建立反洗钱专项工作制度合作备忘录》基础上,强化专项联络制度,就洗钱犯罪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深化共识。继续拓展与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共同制定合作备忘录,形成有效的线索衔接、移送和协作机制,共同打击职务犯罪领域的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借助人民银行的专业支持,共同研商线索。要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研究,梳理上游走私、毒品、贪贿、金融犯罪等细分领域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形成类型化的审查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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