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退卡总是“层层加码”“奇葩”协议实在难防

本文字数:1626

(长按二维码可进入微信“法律服务”专属频道)

投诉人:李女士

投诉时间:2022年7月

健身已成为很多消费者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找一家健身房、办一张健身卡更是消费者的首选。然而,“办卡容易退卡难”始终是消费投诉领域的痼疾,一直困扰着消费者。而“必须签补充协议,否则不予退款”的奇葩解决方式,又一次刷新了消费者的认知。

今年3月初,李女士在一家健身房支付3个月的游泳和健身费用,约定健身卡于4月1日正式启用,游泳12次卡刚使用过两次,就因为疫情封控暂时搁置了。7月底,李女士搬了家,由于去健身房健身非常不方便,于是要求退卡退费。根据合同条款,一方申请退费应承担30%的手续费,李女士也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健身房经营者表示退费流程要很长时间且不确定。李女士当时表示认可,并按对方要求签署了退费申请单,对方当场收回李女士的合同原件,并告知李女士会提交总部退款。但是,当天晚上对方却“一再加码”,要求李女士加签一份《补充协议》才可以申请退费。

李女士看到补充协议后,发现该补充协议对退费事宜只字未提,但要求李女士“承诺不再对甲方(健身房)提出其他诉求与问题,且不得就此事宜对甲方及其品牌制造不当言论和评论(包含抖音、快手、西瓜视频、微信等自媒体)或向甲方所在地、实际经营地监管单位投诉甲方,若有违反,乙方(李女士)承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若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赔付甲方损失,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损失”。李女士觉得该协议明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拒绝签署,对方便以“李女士未签署补充协议”为由拒绝退款。

面对商家不讲理的要求,李女士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希望能帮助解决纠纷。

◆记者连线

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健身店负责人进行协调,但对方故意拖延时间,迟迟未予答复。此后,由于李女士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了投诉,根据受理规定,浦东新区消保委终止调解。

以一份显失公平的所谓补充协议,限制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再以消费者未签这份“不平等协议”为由,拒绝消费者合理的退款要求,这种处理方式实在太离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健身房的做法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既不遵守合同约定,还企图限制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要长远发展,守法经营是底线,诚实守信是立身之本。企业用这种“强迫”的方式,根本堵不住消费者的嘴,堵住的往往是自己健康发展的路。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签署补充协议并非商家向消费者退款的前提,即便消费者未与商家签订补充协议,商家仍应当向消费者退还相关款项。

“就消费者李女士的遭遇而言,商家的做法显然旨在限制、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玮律师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同时,金玮律师也表示,对于商家不合理的要求,消费者应当敢于说“不”,如若商家坚持不退款的,则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金玮律师呼吁并提醒商家注意,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否则既构成违法,同时也会令消费者最终选择“用脚投票”。记者  金勇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维权周刊 B01退卡总是“层层加码”“奇葩”协议实在难防 2022-09-06 2 2022年09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