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补课老师黄某应雇主张某的要求为其女儿补课,后因疫情原因,张某要求黄某提供住家补课服务。在住家补课期间,双方相处并不愉快,终止了补课服务。黄某按照与张某的前期约定,通过计算课时,要求张某支付补课费6000元,但张某并不认可该笔补课费。
松江区方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线上调解方式,摆事实讲道理,循循善诱,顺利解决双方矛盾。
【调解过程】
受理了该起纠纷后,调解员根据黄某提供的电话,第一时间致电张某。张某表示对黄某的教学态度和教学质量都不甚满意,也无法认可黄某报出的课时数,还表示黄某在住家期间各种礼仪、教养等均存在严重问题,最终黄某还擅自提前终止补课服务,令他的女儿课业受到很大影响。疫情期间,要另外找到合适的补课老师非常困难,张某认为自己还没向黄某主张损失,黄某却一再微信讨要补课费用,让自己非常生气。
调解员肯定了张某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有权对黄某的教学态度及质量提出要求,而针对黄某的个人言行,诚恳地提出意见也是正当的。然而,调解员也指出张某在选择补课老师前,应充分考察其教学水平,对于课时计算方式、教学形式也应提前协商明确。而且黄某作为住家家教,在与张某频繁的接触中,小矛盾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张某对黄某的言行举止提出意见前,也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不同的生活习惯,多些理解和包容。针对黄某擅自终止补课的行为,调解员也认为此种方式欠妥。针对张某主张自己所受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于双方没有提前约定违约责任,张某所受的损失也很难计算确切的赔偿金额,因此张某要主张损失赔偿较难实现。
见张某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将黄某目前经济拮据的实际困难告知了张某,同时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虽然没有书面的服务合同存在,但双方的约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黄某根据前期约定的付费方式计算出的补课费为6000元,该笔费用对于张某来说并不是一笔巨额费用,而对黄某来说,可能就是近期的急救款,而这笔费用,张某迟早也是需要支付的,为此来回拉扯,也是浪费时间而已。最终,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张某表示愿意支付补课费用,会通过转账方式及时支付。
调剂员将调解结果及时告知黄某,并将雇主张某的意见理性、委婉、间接地转述给了黄某,也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告知其今后为他人补课要注意的问题,避免再出现类似的矛盾。黄某表示完全接受,对调委会的工作深表感谢。
【案件点评】
在生活中,提供服务类事项,成效评价往往缺乏统一标准,难以直接明确,故因服务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为了维护切身利益,服务双方还是要签订书面的服务协议,尽量细化服务内容,明确形式要件,量化计费标准,切忌大而化之,含糊不清。遇到矛盾时要学会换位思考,多沟通多谅解,争取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式,切不可擅自做决定,引发矛盾升级。本案中,调解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循循善诱,及时化解当事人心中的怨气,引导双方主动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矛盾最终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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