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周末看点

大数据赋能检察法律监督 “组合拳”全链条打击犯罪

“电子数据”拨开毒品犯罪迷雾

本文字数:2900

虹口区检察院技术创新实验室干警收集与提取案件电子数据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梳理走私毒品类案,发现贩卖毒品案件线索,又在办理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顺藤摸瓜挖出洗钱犯罪线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大数据技术赋能与立案监督,检察官打出一套“组合拳”,实现对毒品、洗钱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130余条涉毒寄递记录指向同一人

2021年2月至4月间,虹口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关某走私毒品等多起案件时发现,关某等人多次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国家管制的精麻类药品,而且收到的大部分药品都是由一个名为“田某某”的人寄出。

那么,田某某究竟是谁?

承办检察官分析,“田某某”可能利用不同账号在多个平台及群组发布有关售卖进口、国产精麻药品的信息,其具体身份极有可能是境外精麻药品的国内分销商。

检察官将“田某某”的相关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账号信息等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提出针对性的取证要求。经侦查发现,原来是何某某利用“田某某”身份注册快递会员账号寄递精麻药品,相关快递记录已达到130余条。

公安机关以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还发现了何某某的下家惠某、晁某某、隋某等人的涉嫌犯罪事实。但何某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且到案后拒不供认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电子数据”证实犯罪过程

案件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足,案件眼看要陷入僵局,检察官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委托技术部门对何某某及其下家惠某的多部涉案终端数据进行恢复提取。

经鉴定,恢复数据显示,涉案人员使用的多个软件中都曾存有大量关于氟硝西泮、三唑仑等违禁药物的使用说明、广告和订单信息。值得注意的是,检察官还发现何某某多次搜索过关于这些药物是否属于毒品、贩卖是否构成犯罪等浏览记录。

“这些数据客观地证明了何某对其贩卖的精麻药品是毒品的性质具有清晰的主观认知。”检察官表示。而从惠某相关数据终端恢复的信息则完整地证实了何某某与惠某合伙贩卖毒品,其中惠某负责招揽买家,何某某负责寄递药品,二人定期结算毒资的事实。

综合上述证据,检察官以惠某、何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多次实施犯罪,情节严重,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一案双查,深挖洗钱犯罪

在毒品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始终坚持“一案双查”同步审查机制,注重对同案关系人、资金交易往来证据的审查。

检察官在对涉案快递寄送点负责人复核询问时发现,唐某某于2021年3月至4月亦曾使用“田某某”的账户在该快递点寄送快递。同时,在对何某某账户筛查时,检察官敏锐地发现,同年4月至5月,唐某某通过支付宝多次小额转账至何某某账户,转账的时间、金额与何某某贩卖毒品的时间、金额高度吻合。

这说明什么?经询问,唐某某称自己受雇于何某某,负责在涉案快递点寄送快递并提供账号收取钱款,在发现何某某要求其寄送的是违禁药品后,仍继续将自己的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何某某,多次帮助何某某收取毒资。

检察官于2021年9月28日监督公安机关对唐某某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8日立案。同年12月20日,检察官以唐某某构成洗钱罪向虹口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能动履职,助力社会治理

毒品犯罪这类高度资金依赖型犯罪,通常犯罪过程都伴随着频繁的资金流转,检察机关始终贯彻“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全面审查涉案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依法监督洗钱犯罪立案,实现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刑事案件虽已办理结束,检察官的工作却仍在深入。

检察官梳理了一系列通过寄递渠道实施毒品犯罪的案件,就其中发现的快递收寄问题及监管漏洞,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七号检察建议”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就寄递安全问题向相关单位提出建议:引导侦查机关健全易制毒化学品、重点关注物品的网上信息发布制度;敦促区域内物流运营单位严格落实寄递安全“三项制度”,及时向禁毒部门报告可疑情况,实现“破小案、打团伙、除网络、清隐患”;建议企业落实对物流寄递人员的入职背景审查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禁毒知识教育轮训。

逾八成涉毒案件通过境外网络购买

该案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典型的以“网络+物流”模式出现的多人贩卖新类型毒品案件。

这样的案例并非个案。

2020年11月,被告人范某某通过网络以750元的价格购买了1盒20粒装的溴替唑仑(Lendormin)药片从德国邮寄至家中。同年12月,范某某又通过上述同样方式,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1盒100粒装的氯硝西泮(Rivotril)药片从德国邮寄至家中,后部分药片被公安机关查获。

审讯过程中,范某某辩称不知溴替唑仑、氯硝西泮是国家管控药品,且隐瞒自己的购买意图。

最终,鉴定人提取了范某某手机中的聊天记录、上网数据库。分析聊天记录后,证实了范某某通过网络和上家联系从德国购买溴替唑仑、氯硝西泮等药品入境的事实,通过范某某与上家的聊天内容得知他的购买意图是用于实施迷奸。同时,浏览器中还有多次搜索相关药品及实施犯罪过程的信息。

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虹口区检察院共办理23件涉毒案件,其中19件是通过境外聊天软件网络购买新型毒品的案件,占比83%。“说明新型毒品已经逐步取代传统毒品,通过更隐蔽的方式渗透到日常生活中。”

大数据赋能背后的

“技术力量”

这种犯罪模式隐蔽性强、涉案人员多、社会危害大,但检察机关仍能针对案件规律特点,注重对关联线索的甄别审查和深挖,充分运用电子数据证据击破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精准有力打击犯罪。

这背后,有一支用电子数据赋能检察办案的践行队伍——虹口检察院司法鉴定团队。

作为电子数据鉴定人,他们也常常被称为“检察官背后的神秘力量”。

比如,在上述这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电子物证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合理利用好电子数据成了案件突破的关键点。

虹口检察院司法鉴定团队建立规范的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同时成立了信息数据融合创新工作专班,推动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新型毒品系列案为例,前期提取被告人手机聊天记录后,通过提取的数据建库,依托大数据为走私毒品案提供大量线索。“检察官+技术”团队加强了技检合作,拓展数据源、建立数据池,将掌握的数据可视化。

在另一起贩卖毒品案件——黄某某贩卖毒品案中,面对被告人黄某某以及证人手机内海量的数据,尤其是400多万条微信聊天记录,如何在最短时间内找到最关键有效的证据?技术人员决定从数据梳理开始,先从聊天记录数量多的黄某某好友开始逐一排查。经历三个星期的分析,通过聊天记录中的文字、语音、图片、快递单号和定位信息等内容抽丝剥茧,排摸出多名可疑人员以及多次交易过程,基本与案件承办人提供的线索相对应。最终顺利推动案件办理,被告人黄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介绍,虹口检察院信息技术创新实验室提供的技术支持包括但不仅限于电子数据、文件检验、声像图像、司法会计和公益诉讼等业务,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可由多名技术人员同时上阵。各门类鉴定人组成的技术团队不断“求办案极致”,助推虹口检察院“铸监督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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