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李丹颖
本报讯 本想乘着直播带货的东风提高销量,不料,花5万元请公司直播带货,销售额却只有36元……巨大的心理落差下,华溪公司将对方公司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按销售比例退还服务费用。近日,虹口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文化公司退还服务费。
2021年4月,为提高其所经营的某品牌速冻食品销量,华溪公司找到了短视频平台提供直播带货服务的某文化传媒公司,双方签订了带有对赌性质的营销服务合同,约定文化传媒公司根据华溪公司的要求,为其指定产品提供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红主播直播带货服务。
双方约定服务费为5万元,文化传媒公司需在45天内完成总销售额12万元,如未能完成的,则需按照服务费与总销售额的对应比例进行退款。
MCN公司是指在直播平台和商家之间搭建桥梁,提供主播带货服务的公司。商家与MCN公司直接签订服务合同,由MCN安排网红主播在直播平台上对产品进行直播推广。本案中,某文化传媒公司属于MCN公司。
华溪公司按约支付了5万元服务费,文化传媒公司安排主播对华溪公司的冷冻食品进行直播,2021年9月18日销售3盒水饺,价格为36元,之后再无其他销售成交记录。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间结束后,华溪公司试图与文化传媒公司联系,要求其按约定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然而,文化传媒公司不光没退钱,还在直播“翻车”后悄然跑路。
于是华溪公司将文化传媒公司诉至虹口法院,要求文化传媒公司按销售比例退还服务费用。
案件受理后,文化传媒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偷偷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将自己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变更为他人。审理中,文化传媒公司抗辩称,公司以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对服务合同内容并不知情,拒绝退还费用。
虹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溪公司与文化传媒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华溪公司已按约支付服务费5万元,文化传媒公司应按照约定提供直播服务并根据最终销售额与华溪公司进行结算。直播期间实际完成销售额36元,按照双方约定,文化传媒公司可得服务费为15元,其余服务费应予退还。关于文化传媒公司内部股权转让事宜及对本案纠纷不了解的辩称意见,不能作为对原告行使合同权利的有效抗辩。
最终,虹口法院判决文化传媒公司退还华溪公司服务费49985元。
(文中公司名为化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