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购车遭遇“充值”套路 电子合同“暗藏玄机”

本文字数: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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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袁先生

投诉时间:2022年8月

“您需要付费才能使用该功能!”从手机上下载热门的免费App,没用几天,会发现很多其他功能需要再“充值”才能用。这种情形已经开始在时下热门的智能汽车上出现,汽车付费使用的模式悄然而至。汽车身上值得花钱的加装配置越来越少,但需要“充值”使用的机会却骤然变多,同时也因此引发了一些消费纠纷。

今年3月,消费者袁先生订购了一辆纯电新能源车,在销售合同、官网、订购页面等多处体现所售车型具备一套“驾驶辅助系统”功能,在销售过程中商家从未告知“驾驶辅助系统”需要额外支付费用。车辆交付后才发现“驾驶辅助系统”中的360行车影像功能需要另外支付15800元才能享受终身使用的权利。事后袁生先翻阅之前的电子合同中的车辆配置信息,这个“驾驶辅助系统”价格标的是0元,他认为这应当意味着免费提供此功能。

沟通中,袁先生与商家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向浦东新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与经营者联系沟通后了解到,车辆的配置信息中“驾驶辅助系统”价格为0元,是公司为顾客所购车辆提供了此配置,但用户权益定义的用户可享受的服务时长和范围,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在一些特定的促销购车期间,会提供购车客户终身使用权益,不同阶段促销政策对应的客户权益会有不同。袁先生支付定金时间为2022年3月12日,根据当时公司用户权益促销政策,其可以享受90天免费使用权益;如果袁先生是通过App订的车,在选择车型选装、预定方式、订单确认以及支付定金后显示车主权益都多次提到“驾驶辅助系统”只有90天的使用权益。

翻阅电子购车合同,消保委工作人员发现其中有“本协议取代本协议签订之前关于本协议项下车辆销售的任何书面、口头沟通,没有明确包含在本协议中的关于车辆销售的任何约定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这一条款,明显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购车合同是在App下单之后生成的,而购车合同中该“驾驶辅助系统”价格为明明白白标价为0元。

因此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所谓的电子合同,一是存在不合理格式条款,商家规避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商家并未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三是根据一般理解,消费者所购功能确实为免费服务。但商家拒绝接受消保委的意见,遂调解终止。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而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且商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就消费者袁先生的遭遇而言,‘驾驶辅助系统’是否需由袁先生另行付费,须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如何约定及商家有无明码标价。”金玮律师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同时,金玮律师指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如若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则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向商家提出索赔主张。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应对车辆价格与相关服务价格及周期等作详尽了解,并通过双方签订合同方式对有关权利与义务予以明确约定,对于商家的不合理收费要求等应当予以明确拒绝,并可通过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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