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跳槽,有什么办法限制其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其实,这是许多企业面对的困惑。本期封面故事就是这样一起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跳槽员工索赔的的案件,而最终胜诉全靠公司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
所谓“竞业限制”,就是用人单位对于负有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双方可以就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作约定。约定“竞业限制”,既体现了对劳动者的约束,也体现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首先,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不受条款约束。其次,与此相对应,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则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双方必须明确约定补偿及违约金的金额,以免发生争议时纠缠不清。
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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