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亚安
案件审理中,鉴别谎言还是需要结合其特征进行审查。
通常来讲,当事人的谎言有三大特征:
一是缺少细节,谎言所描述的是未亲身经历的事实,无法把细节、过程讲的一清二楚。二是容易变化,部分案件中被告人可能会编造细节,但这种编造的细节往往欠缺稳定性。三是欠缺逻辑,表述会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形。
所以,在审查时也可以围绕谎言的三个特点进行审查:
一是注重细节审查。谎言的第一个特点是缺乏细节,对此,我们可以将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客观证据作为整体进行综合判断,去找到印证同一案件事实环节的各证据之间的交集,逐步补充谎言中缺少的细节和还原事实真相。对细节的追问可以着重于行为过程细节和行为环境细节等,如果在追问过程中,被告人的供述发生变化的就需要判断其变化是否符合普通人的行为逻辑。
二是注重印证审查。谎言的第二特点是容易变化,对此,我们需要通过印证规则将基础事实上固定下来。可以被告人供述为基础区分犯罪事实要素,组织证据比对,判断口供与特定证据是否在交叉事实上相互印证。有人主张言词证据存在冲突时,当庭证言应当优先采纳,但我们认为,对于同一事实出现前后矛盾的两份以上证言,只可能其一为真,抑或均为虚假;并不存在当庭证言一定为真的逻辑,具体判断中,还是应当运用证据印证规则进行检验,无论是当庭证言还是庭前证言笔录,原则上只有得到其他证据的相互佐证时,方可予以采信。
三是注重逻辑审查。谎言的第三个特点是欠缺逻辑性,那么,我们在审查言词证据时,就需要通过常识、常理、常情来判断,相关供述或陈述是否符合常人逻辑思维和行为习惯,如果明显违反常识、常理或常情的,相关供述或陈述就值得推敲。尤其是,要审查被告人供述的作案起因、手段等与案件查实的作案工具选择、犯罪暴力程度、具体作案方式等事实是否匹配等,如果其供述的内容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或明显与常理不符,应根据证据的证明程度认定行为性质和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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