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正式实施6周年,其中创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正在为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保护。截至2021年底,全国法院共发出10917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建起了一道法律“隔离墙”,有效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昨天,长宁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6-2021年涉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判白皮书》,并发布了4个涉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指南。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为零
“离婚诉讼她可能会胜诉,但我认为她毁掉了我们大家。女不教父之过,我将以病残之躯朽前降妖伏魔免其祸害他人……”今年年初李老伯的女儿与女婿由于感情不和,正在闹离婚官司。但情绪偏激的女婿小张将一腔怒火都洒向了岳父一家。小张两次向岳父发送威胁内容的微信。为了增加威胁的力度,小张还转发了一则“上海教授毒杀拐卖村”的链接。这让李老伯一家感到了恐慌,生怕女婿作出过激行为。考虑到妻女以及小外孙女的安全,李老伯向警方报警求助。女儿小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理过程中,小张自认曾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与申请人发生一次争吵,威胁申请人去死。法官表示,《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实质性要件系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从该法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及立法本意来看,该禁令包含了已经发生的暴力和可能发生的暴力现实危险。本案中被申请人小张自认曾威胁申请人去死,他向岳父发送的微信内容亦部分体现了伤害申请人小李及其亲属的含义,发送的“上海教授毒杀徐州拐卖村”链接亦存在宣扬暴力的意思。这些都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为保护申请人小李及其近亲属的正当权益,免除可能的不法侵害,亦为了防止双方矛盾激化,促使双方妥善解决离婚纠纷,需按照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及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以人身保护。最终,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出现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法官也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系为了保护申请人,使其免受现实的家庭暴力及可能存在的现实家庭暴力的危险,其本身并不对离婚双方的过错作出评价,亦不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的处理带来影响,离婚诉讼仍由法院根据现行《民法典》及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值得一提的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不得出现在申请人居住地、工作地200米范围内,此系《反家庭暴力法》该条第四项有关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其他措施这一兜底条款的最新体现,亦是对于法律细化规定的有益探索。
从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长宁法院截至目前总计受理19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从案件审结后的情况来看,未发生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没有需要法院执行局或公安出动警力强制执行或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而被训诫、惩处的情形,撤回或驳回的案件中亦未存在矛盾再次激化的情况。这背后是长宁法院对《反家庭暴力法》的深刻认识,也是在实践中做了大量探索的结果:一是内部重视,立审无缝衔接、协同推进;二是大胆适用,证明标准上采用“较大可能性标准”;三是全力维护,突出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四是灵活运用,审理方式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五是主动作为,依职权进行取证。
人身保护令给“虎爸”上了一堂“依法带娃”课
望子成龙是许多父母的愿望,但如果一味使用暴力来揠苗助长,可能就会触犯法律。余先生就是这样一位对儿子爱之深责之切的“虎爸”。从小儿子小余身上就寄托了父亲沉重的希冀,对其学习要求非常严格,花了重金让孩子学习钢琴等高雅艺术。但余先生的教育方式非常粗暴,在监督儿子学习时一不如意,就拳脚相加,他多次采用呵斥、打耳光、用鞋底抽打申请人的臀部和大腿等方式。2016年12月31日,他与儿子又因弹钢琴问题发生争执,因儿子小余坚持自已的观点,恼羞成怒的余先生便采用扯儿子头发的方式殴打申请人。几天后,饱受家庭暴力压抑的小余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要求禁止父亲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长宁法院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在法官看来,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和睦相处,家庭环境是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最重要的因素,错误的教育方式会使孩子的心理产生不安全感、压抑和焦虑。被申请人采用言语威胁、打骂的方式教育孩子是错误的,这不可能让孩子真正屈服,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尤其采用扯头发、打耳光、用鞋底抽打申请人的臀部和大腿等方式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人身健康权,该违法行为应予禁止。被申请人需有正确的教育观,需与孩子多沟通,不要因为学习成绩过度责骂孩子,不要因为试卷的低分或错误就认为孩子能力不行,遇到问题要与孩子共同分析原因、共同解决问题,需陪伴孩子共同成长,这样才会家庭和睦。故此,申请人小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禁止被申请人余先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长宁法院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突出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遭受家庭暴力;另一种是目睹家庭暴力。这两种情形都会使未成年人本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甚至可能产生“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为加强我国人权保护,落实宪法原则,加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实践力度,更好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就家庭暴力问题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或者制作询问笔录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场所环境,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问询方式,特别注意保护其隐私与安全;必要时,发挥长宁法院“心畅宁”心理咨询室功能,安排心理咨询师或社工协助开展工作;在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以不出庭作证。
建议细化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义务
今年《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继出台,再一次明确了预防、禁止、严惩家暴的决心。《意见》从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各部门具体职责、协助执行义务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规定》指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同时,《规定》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司法解释加大惩治力度,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发现是救助的前提,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加之当事人对法律了解不多,很多情况下不愿将家庭暴力诉诸公权力解决。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家庭暴力,家暴行为往往是其法定监护人实施,而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认知能力有限,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无力反抗,这就更加大了发现的难度。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从长宁法院以往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来看尚未有相关机构主动报案的记录材料,部分申请人存在反复、长期、严重遭受家庭暴力及暴力威胁的情况,且在心理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焦虑、恐惧。
为此,法院建议加快细化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义务。针对重点部门开展系统宣传。加强针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系统普法宣传力度,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知识的覆盖人群范围,告知这些部门在相关工作中若发现家暴现实及危险的,应及时告知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家庭暴力受害者第一时间了解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避免家暴的持续、严重伤害。同时还应重点明确报告义务系强制而非自愿。向学校、幼儿园、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进行宣传,重点明确这些部门的报告途径及承担的家庭暴力报告义务系强制而非自愿,如事后被查明存在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则将面临不利法律后果,从而可以有效监督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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