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学者评论

狙击“网课爆破”需亮明法律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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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梅

近日,河南郑州新郑市三中的刘老师在网络直播教学过程中,遭到课外人员的恶意入侵。他们以恶劣手段扰乱课堂秩序,并对老师进行辱骂。刘老师多次劝阻无效后,只得气愤退出课堂直播。事发两日后,刘老师被发现因心梗去世。此事震惊社会,引发对“网课爆破”前所未有的强烈谴责。网课恶意入侵者通过组织QQ群等方式,诱导学生网络下单,请“爆破猎手”入侵网络课堂,以语言辱骂等恶劣手段对老师和其他学生公然侮辱,已经发展成为网络暴力的常见情形。

“网课爆破”作为网络暴力的一种新形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尽快落实行之有效的治理办法,防止“网课爆破”现象的肆意蔓延。河南新郑事件中,若刘老师之死与“网课爆破”存在因果关系,便可证明涉案人员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难逃法律的制裁。虽然“网课爆破”在相关立法中没有针对性规定,但仍可在《刑法》中找到适当的制裁条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网课空间属于公共场所,“爆破猎手”在老师直播教学时公然对其侮辱、诽谤,严重扰乱课堂秩序,涉嫌构成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侮辱、诽谤罪是亲告罪,当涉及网络暴力犯罪时,往往存在取证困难的情况。为顺应社会变化,有效打击网络暴力构成的侮辱、诽谤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另外,如果网络暴力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情节,便可转为公诉案件。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网课“爆破猎手”主观上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客观上多次扰乱课堂纪律,对任课教师和其他同学进行侮辱、诽谤等人身攻击,情节恶劣,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在犯罪主体方面,提供网课会议号的学生对“爆破猎手”采取的手段具有明确认知,甚至自己向“猎手”指定具体任务,因此,提供会议号的学生与“爆破猎手”构成共同犯罪。同时,犯罪分子实施一个行为,侵犯数个犯罪法益、触犯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择一重罪论处。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依法治理网络暴力时,也要注重综合协同治理,不仅包括刑事法治,也需要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共同参与。

日前,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致力于加大网暴治理力度,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治理以本案为代表的“网课爆破”类网络暴力,首先应加强网络民众的道德建设。一些青少年学生为“找乐子”,通过扰乱教学秩序寻找快感、归属感和成就感。他们借助于网络群组,形成“乌合之众”生态,并呈组织化发展态势。因此,应充分认识加强对青少年品德教育的重要意义,家庭与学校须秉持“先学做人,再做学问”的理念,将品行教养的培育提到最重要的高度。另一方面,应加强数字伦理建设,提高民众的数字守法意识。鉴于网络受众的广泛性,还应及时利用网络自身的便利条件,在网络环境中进行法治教育与案例展示,让更多的少年“键盘侠”明白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自主约束自身言论及行为。

多元协同治理“网课爆破”,需督促网络平台技术的更新迭代,加强预警识别和应急处理机制。用户遭遇网暴风险时,平台要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免受网暴骚扰侵害。网络平台还应建立涉网暴应急响应机制,强化网暴舆情事前预警,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网课爆破”不法现象与世态人心关联,有效治理并非易事,但应尽快落实具体措施,申明法律制裁原则,以防止更多不幸事件的发生。

(作者系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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