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晓琦
(接上期)
3、对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取保地作了变通规定。
解读
制定了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取保地的审批程序。取保候审人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对于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理由的,通过书面申请,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经由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以离开。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十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同时,针对一些被取保候审人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往返跨越不同市、县的,可以简化批准离开取保地的程序,该规定体现了司法的变通性和人文性,尊重和保障人权。
健全了取保候审的执行制度
解读
1、新规第十六条扩大了取保候审地的适用范围,明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也可在经常居住地执行;若被告人无经常居住地且常年不在户籍地的,但在暂住地有住所的,也可以在暂住地执行。当前我国人口流动频繁,工作、学习都会使人离开户籍地,前往外省市。如果取保地局限于户籍所在地,显然会对取保候审人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新规扩大了取保地的选择范围,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该规定可以防止办案机关因被告人无经常居住地且常年不在户籍地而谨慎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发生。
2、新规十五条细化了异地取保以及被取保人居住地变更后为异地的执行方法。
被取保人居住在异地的,应当由异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指定异地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如果取保地由办案地居住地变更为异地居住地,决定机关应当通知异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指定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异地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过去对于异地取保的执行、监管没有明确的规范可循,导致办案机关对于在办案地无经常居住地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会有所顾虑。新规明确了异地取保的执行方法,能有效避免因异地机关之间缺乏协同工作联动依据而导致的取保候审执行工作陷入困境,进而增强办案机关对异地取保工作的信心和贯彻力度。
3、新规第二十条规范了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之间法律文书送交、执行工作的衔接,使得取保候审工作能顺利开展下去。
当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执行机关依旧是公安机关,于是便涉及到跨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材料如何交接、监管如何落实直接决定了取保候审工作能否进行下去。新规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由该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当法院、检察院作为决定机关,为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居住地公安机关送交法律文书,公安机关指定好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后,需将指定的派出所通知决定机关。
此外,当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4、新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方面更加具有规范可操作。
首先细化了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等。其次,赋予了被取保候审人救济途径的权利,当决定机关未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时,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最后,规定了自动解除取保的情形,无需办理解除手续,提高了司法效率。
新规
第二十五条 采取保证金方式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5、新规第二十五条针对解除取保候审后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提供了便利条件。
解除取保候审后,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此外,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还可以让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不必亲自前往银行领取。
6、提高了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力度和违规惩处力度。
新增被取保人需准时报到,加强了监管:新规第十七条新增了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从而保证被取保人能够在执行机关的监管之下。
明确了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提供了救济途径,监督权力的使用:新规第五章对没收保证金、逮捕等措施的适用进行了详细说明。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同时对不服没收保证金的取保候审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针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被取保候审人先行拘留,并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循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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