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周蒋锋
标准化工作关系到产品和服务质量,科学技术进步,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此,与个人的衣食住行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密不可分。
我国历来重视标准化,1962年制定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标准化法律。在1988年,我国就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于1989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在2017年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即现行的《标准化法》。
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由此也产生了各类标准的适用问题。
中国标准和外国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都是《标准化法》规定的标准。
关于标准的制定程序,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都可以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包括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够想见,各国在制定标准时也经过类似的程序。
各国国情不同,中国有中国的标准,相应地,国外有国外的标准。但是,国际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在国际贸易中,一国的市场主体为了把货物销往国外,就需要适用国外标准。我国产品出口时需要适用国外标准,相应地,国外产品销往我国需要适用我国标准。我国《标准化法》作出相应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以进口医疗器械为例进行具体说明。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对进口医疗器械规定,“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由此可见,我国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口医疗器械进行检验。实务中,对于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的,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进口医疗器械,都可能被认定为“缺陷进口医疗器械”而停止进口。
同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对出口医疗器械规定,“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这是对我国医疗器械出口企业的相应要求。
因此,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在国际贸易中就尤为重要。同时,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也是作为世界大国的中国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应当发挥的作用。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5部分:限制速度》(GB 5768.5-2017)《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如2022年7月发布的《包装回收标志》(GB/T 18455-2022)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原则上不具有强制性,市场主体也不应由于未遵守推荐性国家标准而受到处罚。如《包装回收标志》(GB/T 18455-2022)对《包装回收标志》(GB/T 18455-2010)进行了修正,规定了包装回收标志的类型、基本图形和标注要求,适用于可回收利用的纸、塑料、金属﹑玻璃及复合材料等包装容器﹑包装制品或包装组件的设计、生产、贸易和回收活动。但是,企业是否适用《包装回收标志》(GB/T 18455-2022),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对有的企业来说,更改产品包装比较容易,当然可以考虑适用。但是,对有的企业来说,更改产品包装相当麻烦,企业就可以考虑不适用。如以进口国外产品在中国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中国国内的贸易企业,要让国外的生产商更改包装就非常麻烦,因为生产商生产的产品并不仅仅出口到中国,而是出口到世界各国,各国的国家标准《包装回收标志》往往不同,导致国外生产商管理困难而难以适用。
但是,如果企业公开其执行某推荐性标准,则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标准等法律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就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比如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部部门规章《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因此,法律实务人员必须关注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的转化。
综上所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被法律引用而获得强制性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据法律的规定具有强制力,对法律调整民事关系、规范民事行为发挥作用;既可进入合同法领域,成为违约行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又可进入侵权法领域,成为侵权行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推荐性国家标准(除被法律引用外)只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进入私法领域发挥作用;只能进入合同法领域,成为违约行为事实认定的依据,而不能进入侵权法领域,成为侵权行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国家标准和非国家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的标准除了国家标准,还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和法律一样,标准的制定往往落后于社会需要,国家标准的制定由于其更为严格的法定程序,自然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指出,“特别是当前节能降耗、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等领域对标准的需求十分旺盛,但标准供给仍有较大缺口。我国国家标准制定周期平均为3年,远远落后于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标准更新速度缓慢,‘标龄’高出德、美、英、日等发达国家1倍以上。标准整体水平不高,难以支撑经济转型升级。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仅占国际标准总数的0.5%,‘中国标准’在国际上认可度不高。”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虽然有别于国家标准,但是在市场上极富活力。标准应当保证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积极实用有效的标准能够培育和促进市场,缺失老化滞后的标准可能会阻碍市场和行业的发展。这时,非国家标准就体现出优势,它们由市场自主制定,能够快速反映需求。例如,团体标准在国际上颇为通行。因此《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这是国家标准和非国家标准的合理定位,也符合各类企业的适用需求。
总之,标准化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服务外交外贸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各类标准对质量形成引导和约束,市场主体在准确适用各类标准中充分激发活力,可以促使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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