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杨女士
投诉时间:2022年11月
今年“双十一”期间,部分实体店出现了“购物体验不比线上好,陷阱套路却比线上多”的不诚信经营行为。
此前,消费者杨女士在一家实体门店相中一条裙子。店员表示,由于与“双十一”相关的优惠活动还没有开始,暂时无法给予消费者相应的优惠力度。随后,店员建议杨女士可以采取“预购”方式,先转账给店员个人,店员为其保留商品,等优惠开始后代替其付款购买。杨女士由于十分喜欢这条裙子,同时觉得对方是实体店信任度也较高,就认可了店员的操作方式,将钱直接转给了店员。
等了一周后,杨女士联系门店店员询问商品,却被告知这条裙子因“原材料等问题”反而涨价600元。店员表示,要么补差价600元,要么全额退款。杨女士对此极为不满,通过该品牌客服电话进行投诉,对方也不予处理,理由是“没有下单”。
心有不甘的杨女士只好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求助,希望能帮她讨个说法。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与被诉方取得联系,门店店长承认,近期因“公司内部原因”,商品确实进行了价格调整。起初,他们表示愿意赠送杨女士一些配件表示歉意,但杨女士坚持要求对方提供商品。
最终,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据理力争下,经营者表示愿意作出一定的“让步”,并让当初承诺的店员个人补齐差价,杨女士以当初承诺的价格购买到了这条裙子。杨女士表示,虽然处理结果较为圆满,但在这家门店的购买体验“实在不敢恭维”,消费体验极差。
近年来,“双十一”期间的“线上线下”差异越来越小,线下门店在商品价格向线上靠拢的同时,不能“捡了芝麻丢西瓜”,“涨价”“砍单”等忽悠消费者的套路还是不学为妙。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分析认为,商家应当按照承诺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否则构成违约。
“就消费者杨女士的遭遇而言,在其与商家已就商品价格予以约定并进行‘预购’的情形下,商家应该按照约定交付商品而不得擅自涨价。”金玮律师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同时,金玮律师也指出,如商家擅自涨价的,则构成违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不诚信的商家,消费者应勇于维权,可通过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亦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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