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研讨会以线上形式举行。
刑诉法法典化改革势在必行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表示,刑事诉讼法法典化是深化刑事诉讼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党的二十大所提出的刑事诉讼法治建设任务的关键举措。首先,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应当把“统一、系统、完备”作为基础和标志,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中央及地方各级公检法司等机关的工作规则、细则进行系统化的梳理编制。其次,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工作应当总结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刑事诉讼领域改革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形成刑事诉讼法治建设中的中国模式、中国答案,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再次,法典化工作同一般的立法创制是有所区别的,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研讨,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在法典化、法典编纂中肩负重要使命和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刑事诉讼法法典化改革势在必行,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把刑事诉讼法条文按照合理、科学的方式进行搭建,充分彰显程序法的作用。推动刑事诉讼法典实际落地,一是要以法典编纂为视角,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人权保障价值作为指引;二是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总体要求,在坚持正当程序和诉讼效率原则基础上,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框架体系;三是以刑事程序的完备化为指引,实现对既有诉讼制度的精细化改造和对制度空白的创造性弥补,丰富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体系。
刑诉法法典化已具备基本条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王新清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应该具有系统性、完备性、稳定性和示范性特质。它应当具备现代刑事诉讼法典的共同特征,同时更应具有基于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当前,中国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具备了基本的条件:我们有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科学的指导思想;有新中国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积累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司法经验;有对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刑事诉讼发展趋势的清楚的了解和准确把握;有一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专家队伍。他相信,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我国应该能够制定出一部遵循刑事司法规律,符合中国国情且在国际社会有一定影响力的刑事诉讼法法典。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熊秋红教授提出,讨论刑事诉讼法法典化问题,首先追求的是刑事诉讼法的高度完整性,其难度较大。比如,有观点认为大量的司法解释架空了刑事诉讼法,但立法法肯定了司法机关有权制定司法解释以落实法律,这表明制定司法解释已成为一种正式的立法模式。同时,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机构以及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人员,规范相关机构和人员有专门的法律,这些法律自成逻辑,没有必要为实现刑事诉讼法的单一性,而将相关内容全部纳入其中。
刑诉法法典化应当转变立法观念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1979年立法是一个急就章,仅有164条,即使经过三次修法,现在也只有308条,相比于其他国家刑事诉讼法过于单薄。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应当转变立法观念,打破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习惯,大幅增加条文数量,将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应当入法的都充分吸收到法律当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玉华指出,刑事诉讼法法典化需着力解决五方面问题。第一,将以自然人为中心的设计改造为以自然人和单位双中心。第二,将刑事诉讼法的范围从传统对人之诉扩展到对人之诉和对物之诉。第三,进行强制措施的体系化改造,构建对人、对物、对隐私等的强制措施体系。第四,重视轻罪治理,探索扩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五,考虑到智慧司法和在线诉讼。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十分必要,法典化的时机也已经成熟。应当在坚守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实质性的法典编纂模式,融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并巩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成果,对各项具体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做到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统一、系统、完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远认为,开展刑事诉讼法法典化、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有四大关系需要完善和调整。通过规范诉审关系以实现实质上的控审分离,通过规范侦审关系强化司法控制,通过规范侦诉关系完善检察主导,通过规范法法关系保证实质化审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表示,1979年刑事诉讼法已经具备了法典的基本骨架,但因制定过于仓促,后续虽有三次修改,仍然存在规范性不足、完备性不足、协调性不足。要注重日常用语和法律用语的有效结合、要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吸收到法律规范,丰富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要注重法典的体系化,注重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前后关照,内在衔接,同时兼顾法的统一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教授表示,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及修改历程来看,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任务无法通过传统的修改方式来实现,因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供给严重不足,传统修改模式无法解决法典化需要解决的大量的特别是系统性问题。学界和立法机关应当共同努力,争取在十年内实现刑事诉讼法典实质化,共同完成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法治工程。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作为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认为,刑事诉讼法法典应处理好以下六对关系:一是“一元化”修法模式下与其他部门法律之间的关系;二是立法的稳定性与弹性之间的关系;三是立法及时固定与司法改革的关系;四是立法详略与指导司法实践的关系;五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系;六是规制传统社会与呼应大数据时代需求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认为,刑事诉讼法是最能彰显国家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和法治文明程度的法律。适应时代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要求,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作系统完善,推进刑事诉讼法法典化,意义重大而深远。在刑事诉讼法典化进程中,应当将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重要方向和重要内容。系统总结司法实践探索积累的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规定,以巩固改革成果;有效破解制约改革的深层次体制机制性障碍,以确保改革持续深入推进,实现预期目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永表示,统一、系统、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不仅是对法律渊源的要求,更深层次来说还需要价值理念的科学化现代化。要重视其他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在发展、完善过程中与刑事诉讼法典的关系,处理好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不同刑事司法主体之间、立法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制度设计和社会公众感受之间的重要关系,将法律制度放入整个社会体系中进行考察并接受评价,进而实现法律和社会的契合。 (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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