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周末看点

检察官协调各方追赃挽损 让司法更显能动服务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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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奋远

被告人余磊、韩波作为家地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家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用虚构投资项目、虚假贸易自融等方式,以高收益、承诺到期兑付本息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至案发时未兑付本金达5亿余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后认为,上述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对被告人余磊、韩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4年,并处罚金。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针对该案涉案金额大、未兑付金额高的情况,在注重做好依法打击集资诈骗犯罪行为的同时,联合侦办民警、主审法官、涉案相关企业人员等,通过追诉犯罪嫌疑人、协调被害人妥善处置涉案资产等方式,全力做好案件追赃挽损工作。此案办理工作获评该院2021年度“十佳”法律监督案例。

假借金融产品名义设局骗财9亿余元

余磊和韩波都是80后,跟很多同龄人一样,他们选择从事金融行业,试图在资金融通的“搏击”中实现人生价值。然而,与同龄人不同的是,他们错误地选择了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展业,导致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如今身陷囹圄的他们或许会感到悔恨,但一切都为时已晚。

从表面上看,余磊、韩波所在的家地公司是一家颇具规模的企业,余磊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韩波则是公司的财务总监,公司具体业务包括发行私募基金、开展票据贴现、对外收购不良资产等等,而且每项业务所涉及的资金量都不是一个小数目,那么钱从何来?又往哪儿去呢?

为了“筹钱”,他们煞费苦心。第一步,被告人操控由家地公司实际控制的两家商业保理公司,虚构自身持有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事实;第二步,在家地公司实际控制下虚设若干家贸易公司,用于与前述两家商业保理公司签订贸易协议;第三步,凭借虚设的公司、虚假的协议,经过一系列“包装”后,家地公司以所募集基金用于投资上述特定资产收益权为名,骗取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第四步,利用骗来的资质,家地公司自2017年5月起,通过对外承诺8.5%至9.5%保本付息的年化收益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私募产品,并以“借新还旧”方式持续进行销售;第五步,按照规定,所募集资金是要用于指定用途的,但被告人为了“让钱用起来更方便”,通过实际控制的“投资端”和贸易公司制造虚假贸易,将募集资金从募集账户转移至他们控制的账户,达到实际占有募集资金的目的。

肆意挥霍,他们“不遗余力”。俗话说,容易得到的东西,往往不被重视和珍惜。钱来得快,花得也就“随意”。根据被告人供述,转出的募集资金除了用于公司运营开销、支付客户收益和基金产品销售员高额提成之外,资金被转至多个个人账户,以韩波个人名义配资炒股,从事高风险二级证券市场投资,被平仓后造成损失1.8亿余元;花费1亿余元用于不良资产投资;以1900万元购买无法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将部分资金用于银行票据的贴现套利业务;甚至将资金转至个人账户后随意使用和出借,出借的资金亦未收取借条等等,如此挥霍已经到了令人咋舌的程度。经审计,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家地公司通过欺骗方式,共募集资金9亿余元,其中未兑付金额有5亿余元。

资金窟窿越来越大,虚构的高收益泡沫终究有破灭的一天。其间,被告人用尽各种欺骗手段搪塞投资人的催讨,2018年9月起余磊甚至指使公司下属伪造银行余额图给投资人看,以期能够蒙混过关,但到了2019年年底,投资人因长期未收到基金收益和赎回的本金,愤而向公安机关报案,遂案发。

通过“追诉+协作”开展追赃挽损

本案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官收到的案卷有30册。检察官通过仔细阅卷,一方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与各诉讼阶段的办案人员一样,面对案件中投资人所遭受的重大经济损失,如何帮助他们尽量挽回损失?这也是检察官始终关注的焦点。

在厚厚的案卷中,检察官注意到了两份材料:一份是区检察院制发的“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一份是被害人代理律师寄来的“控告信”。这两份材料中提及了同一个人——阿民。连续翻开一本本卷宗,检察官一次又一次对案件事实进行反复核查,仔细地在每一本卷宗里寻找有关这个“阿民”的全部线索。

有时候办案也像画像,在熟悉、分析案件情况的过程中,嫌疑人的可疑行径也就逐渐浮出水面了。经过询问相关投资人、家地公司员工,讯问被告人,仔细甄别后,检察官发现,阿民在家地公司的职务是销售总监,他清楚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在整个涉案基金销售所得的9亿余元中,阿民销售的数额占绝大部分,他违法所获得的“提成”也是最高的;在资金募集的过程中,阿民还给过被告人余磊“千分之五的好处费”。据此,检察官针对阿民涉嫌犯罪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提出追诉意见。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日前,阿民也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之时,该案案件卷宗增加了补充侦查卷6册、二分院自行补充检察卷1册、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1册,卷宗总数整整增加了8册。阿民的行为如最终被认定为犯罪,他所获得的销售提成款也将被认定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同时,检察官还督促公安机关向涉案的其他业务员追缴销售提成,努力为更好挽回投资人损失创造条件。

此外,检察官还注意到,案件所涉的不良资产投资中,有一个收购项目存在回收资金可能。该项目涉及的西江公司一开始抗辩称:该资产不属于涉案资产,西江公司与涉案单位是买卖关系。经检察官与承办民警共同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后,西江公司最终承认与涉案单位的此项交易“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为确保借款安全,当时就把该不良资产“挂在”了西江公司名下。

案件事实逐步清晰,但将涉案资产“变现”为被害人的返还款还有许多法律关系需要进一步理清,处置协调工作需要加快落实。为此,检察官多次参加案件追赃挽损工作的协调,建议提醒被害人召开投资人代表大会,将处置方案提请投资人代表商议,以稳妥加快涉案资产处置进程,促进破产清算组推进相关工作等。

所幸的是,经过多方协作,涉案资产处置工作获得重大进展,加上追缴阿民等销售人员的提成款,成功为被害人追缴到部分赃款。(文中所涉人物和企业均为化名)

检察官提示>>>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始终保持着对包括诈骗行为在内的各类犯罪行为的打击惩治态势,致力于通过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刑法目的,维护社会稳定,参与构建和谐美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同时,广大投资人也需要提高识别和防范意识,从而更好维护自身利益,例如,在本案中涉及的私募基金这一投资工具,其具有很强的专业属性,根据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只能针对合格投资者募资,所谓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比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投资人在实施投资行为前一定要对投资风险和投资条件予以充分认识,“三思而后行”“谨小慎微”才能更好保障投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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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周末看点 A06检察官协调各方追赃挽损 让司法更显能动服务为民 2022-12-30 2 2022年12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