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专家坐堂

黑恶势力在网络空间蔓延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

本文字数: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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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黑恶势力向网络空间蔓延,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整个犯罪链条、空间突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时空限制,渗透力更强、波及面更广、被害人更多,危害巨大。与主要在线下现实生活中实施的传统黑恶犯罪不同,涉网黑恶犯罪在犯罪手段、方式、影响和后果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的特点,涉及争议难点问题较多。

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黑恶犯罪在网络空间的发展态势及其危害性,立足检察职能,密切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切实提升办案质效,依托案件办理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共筑清朗网络空间。

案例一

网络“套路贷”太恶劣

依法认定为黑恶犯罪

2017年9月起,被告人汤某甲先后邀约被告人汪某柏、邓某龙、汤某乙注册成立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内设技术部、市场部、风控部、贷后部等部门,依托公司形式运作,利用信息网络,通过“任你花”“100分”等7个App平台,采取现金贷或者虚假购物再回购形式,签订虚假合同,以扣除服务费、保证金、中介费名义恶意减少实际放贷数额、恶意垒高违约金等手段,向在校大学生以及大学毕业三年以内的群体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该组织采取发送拼接被害人头像的淫秽图片和侮辱、威胁性短信,以及电话滋扰、短信轰炸等“软暴力”手段,对不能按期还款的被害人及其父母、亲友、同事、同学进行滋扰施压,索取“债务”,逐步形成了以汤某甲为组织、领导者,汪某柏、邓某龙、汤某乙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涂某玉等人为一般参加者,层级分明、骨干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累计放款8000余万元,收款1.5亿余元,违法所得7000余万元,违法所得用于支持组织运转,向组织成员发放薪酬和提成,剩余由汤某甲等人按比例分赃。该组织“软暴力”催收共计1万余单,导致陈某某、李某某等20余名年轻被害人自杀、自残、抑郁、退学等,引发网络上大量投诉,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周边亲朋正常生产生活,影响被害人所在校园安全稳定,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潘某勇、何某、彭某煊,在被告人汤某甲等人的授意下,以“任你花” App为基础,先后开发了6个App用于网络贷款,并在App内植入具有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功能的子程序,在被害人通过贷款App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该子程序即非法获得被害人手机内的通话记录和通讯录内容等公民个人信息。经统计,该组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70万余条。

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5月9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2019年11月21日,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夹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2020年8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汤某甲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以其参与之罪分别判处二十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和相应的财产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0年11月30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移动互联技术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传统由线下实施的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转移到线上。相较于线下“套路贷”,虽然缺少人与人的物理接触,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渗透力更强、波及面更广、被害人更多、针对性更强、非法所得更为巨大。犯罪嫌疑人利用非法窃取的公民信息,在索要“债务”过程中,使用各种“软暴力”讨债,手段、情节恶劣,也容易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针对此类案件,要结合贷款的具体手段、情节和后果审慎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是属于“套路贷”犯罪还是属于民间借贷或者高利贷。

对于在网络上有组织地以“软暴力”为主要手段实施犯罪的犯罪组织,要结合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时间跨度、影响的范围、针对的对象、性质、后果、侵害对象的数量、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是否下降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主要针对在校学生或刚毕业大学生等弱势群体实施的网络“套路贷”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严惩;符合黑恶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认定为涉黑涉恶组织犯罪。

案例二

设置专业话术剧本

跨境裸聊实施敲诈

2019年11月开始,李某思、曾某运(均在逃)等人为了攫取巨额不法利益,以高薪工作、报销路费为由,先后利诱、招揽并组织被告人洪某都、曹某州等数百人偷渡至缅甸邦康地区,专门采取视频裸聊方式,以胁迫为主要手段勒索被害人财物,逐步形成以李某思为首,曾某运、刘某南(在逃)、许某来、洪某都等人为重要成员,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通过培训其招揽的员工,设置专业话术剧本,以网络暧昧、网恋为诱饵诱骗受害人入套,以下载专门App进行视频在线裸聊为由,诱骗被害人下载木马程序以获取被害人手机通讯录及短信信息,通过播放事先准备好的带有裸露女子内容的视频短片冒充真实裸聊场景,在此过程中截取、录制被害人裸体视频,再以发被害人裸体视频给其亲属、朋友、单位领导等进行威胁,通过网络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敲诈勒索。截至2020年11月,该犯罪集团对我国各地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金额高达1.2亿元。

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浙江省温州市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分批将涉及集团骨干、组长、小组长、业务员、下游码商等多个层级共计443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温州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温州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组织偷越国境罪等对洪某都、张某强等共计405人分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定该跨境裸聊犯罪集团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截至2022年11月,人民法院对39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典型意义】

随着黑恶犯罪不断向互联网延伸,犯罪链条不断拉长,各类网络上下游犯罪等新型犯罪日益增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的行为极具有诱惑性、隐蔽性,“裸聊”行为双方甚至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不法分子抓住被害人因为裸聊被敲诈而羞于报警的心态,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不仅侵犯他人财产,同时也对被害人的心理造成严重侵害,且在全国范围针对不特定人实施,影响范围广,因此依法严厉打击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犯罪刻不容缓。在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案件中,应当准确理解信息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交织关系,在是否应当认定为涉黑恶犯罪组织的问题上,除了要查清组织特征结构、经济特征外,尤其要严格把握组织行为特征。

案例三

借“舆论监督”名义

敲诈勒索强迫交易

2013年3月,被告人袁某厚注册成立徽网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5月,袁某厚从他人处接手经营六网论坛自媒体网站平台,该平台未取得新闻服务许可,不具备新闻采编、发布资质。2013年至2020年6月,袁某厚为谋取不法利益,陆续招募被告人李某、何某菲等人进入徽网公司,并将人员分配至编辑部、综合部、办公室等部门,明确各自分工,配发六网论坛工作证,购置设备。其间,袁某厚利用其六安市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等兼职身份,指使安排李某、何某菲等人搜集六安市境内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负面信息,利用六网论坛网站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以曝光负面信息或者不撤回、删除负面信息相威胁,有组织地利用网络信息要挟、恐吓他人,长期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袁某厚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何某菲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程某等5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袁某厚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通过采访拍摄、网络转载、网友举报等途径获取六安市境内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负面信息后,以曝光相要挟,要求被害方与六网论坛挂靠的徽网公司签订制式宣传合作协议,以收取宣传费的方式敲诈被害人钱财。协议到期时,袁某厚等人再次要求被害人续签,长期勒索“宣传费”。2013年至2020年6月,袁某厚单独或伙同其他被告人先后实施91起敲诈勒索犯罪,涉案金额共计279万余元。

2013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袁某厚等人以曝光负面新闻等威胁手段,强迫M中学等6家单位从袁某厚等人处购买煤炭、拓印纸、接受宣传服务,其中袁某厚涉案金额共计845万余元。2014年至2019年,袁某厚多次恐吓多名个人和单位,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

本案由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8日,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2021年2月4日,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袁某厚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何某菲等3人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判决其他5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6月24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定罪量刑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国家依法保护传统和新媒体的新闻监督权和社会公众的公民监督权,维护正常的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秩序。依法惩治不具有新闻采编资质或打着“舆论监督”旗号,利用信息网络平台,通过有偿新闻、有偿删帖、以曝光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财物等方式实施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对于有组织实施此类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恶势力特征的,依法予以严惩,维护清朗网络空间环境。(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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