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拖欠十年的股权款法院判决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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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吴某付清原告徐某股权款20万元。

2012年5月,原告徐某和被告吴某签订了芦溪县某出口花炮厂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该厂的全部股权以40万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签订协议后仅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近十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的20万元,被告迟迟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庭上,被告辩称,根据该转让协议,资产转让里也包括办公楼,但是原告根本没提及办公楼是政府的资产,导致要额外向政府支付20万元购买办公楼,应当从股权转让费中减除20万元,故不存在拖欠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其一直未付清该款,实属违约。原告主张给付20万元股权款的诉讼请求,有合同等相应证据佐证,应予以支持,而被告主张原告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转让,致使其另外支付了购买办公楼的费用,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一方面无法确定收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向政府购买办公楼是被告的自主行为,与原告无关,不予支持,故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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