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必须到庭?

本文字数: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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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在大多数民事案件中,法律并不强制当事人出庭,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是,当事人亲自出庭无疑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也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因此相关法律也明确在“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庭。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成功督促当事人亲自出庭接受询问。

多数案件并不强制当事人出庭

“诉讼代理人”顾名思义就是可以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在有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大多数民事案件并不强制当事人出庭。

潘轶:由于民事诉讼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因此有些当事人重视程度不高,尤其是在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不愿意亲自出庭。

从《民事诉讼法》来看,虽然第五章“诉讼参加人”中的第一节就是与“当事人”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围绕当事人的界定以及相应权利展开。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还针对“诉讼代理人”作了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诉讼代理人”顾名思义就是可以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在有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大多数民事案件并不强制当事人出庭。

例外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

发出当事人到庭令,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对于相关问题将做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和晓科:虽然大多数民事案件法律并不强制当事人亲自出庭,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明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这一规定显然就是《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报道,为强化民事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广州中院还制定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意见》,明确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适用范围、签发、保证书签署和宣读、交叉询问对质等程序,这就进一步规范了当事人到庭制度。

在现有制度层面,《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拘传”措施: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从法律后果来看,发出当事人到庭令,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对于相关问题将做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而拘传则是采取强制措施迫使被告到庭,具有更强的强制性。

当事人到庭更有利于查明事实

在民事案件尤其是一些民间借贷、经济纠纷中,容易遇到对方当事人不出庭,诉讼代理人又不清楚具体细节的情况,给法院查明事实造成很大的困难,诉讼效率也比较低下。

李晓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可见,对于当事人本人不出庭的案件,诉讼代理人更加需要全面准确地掌握案情。

但在民事案件尤其是一些民间借贷、经济纠纷中,容易遇到对方当事人不出庭,诉讼代理人又不清楚具体细节的情况,给法院查明事实造成很大的困难,诉讼效率也比较低下。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类似广州中院这样的“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制度,我认为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亲自出庭,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口头通知或者请诉讼代理人告知当事人,并说明不出庭的不利后果,这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链接

广州中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因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向张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成功督促当事人亲自出庭接受询问。

在该起案件中,合议庭认定张某的投资款项支出及回报情况是案件的关键事实,但此前由于只有张某的代理人到庭,对一些关键事实说不清楚,提供的证据亦不够清晰充分,导致相关事实难以实质查清。

考虑到张某本人对投资过程和损失情况最为了解,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张某本人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开庭当日,张某本人亲自参加线上庭审,签署并宣读了《当事人本人保证书》。

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对质,合议庭查清了本案证据中未能完全反映的相关基本事实及细节,获取了当事人亲历所知的陈述,帮助法院查明了案件事实。

这一微创新,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

以往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将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

比如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未亲自到庭,仅凭薪金欠条主张权利,而被告提出异议(如主张欠条内容不真实、已向原告亲属付款等),这种情况下若简单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仅凭原告出示的单薄证据甚至孤证就判决对方败诉,可能会引发裁判是否公正、法官是否尽责的质疑。

广州法院《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将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从理论转化为现实,既能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又为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提供了良好示范,契合“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繁简分流理念,充分彰显了公正司法的责任担当。

据悉,为强化民事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广州中院还制定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意见》,明确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适用范围、签发、保证书签署和宣读、交叉询问对质等程序,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维护司法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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