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人在弥留之际最放心不下的,往往就是“身后事”——遗产分配。遗产分配的公平正义,不仅涉及被继承人意志自由的理性推定,也关乎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法治要求。
本期封面案件中,被继承人生前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继承人死后,这些曾经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法定继承人,有权请求分得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这就是遗产酌分请求权。遗产酌分请求权作为我国民法典继承编所确立的权利,在维护亲属之间的伦理价值、实现继承期待利益、弘扬家庭养老育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社会价值。
遗产酌分制度所传递出的互相扶助,营造家庭和睦氛围,以及弘扬扶养行为,救济扶养付出等理念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目标一致、结构互洽。
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之外设立遗产酌分制度,能有效弥补传统继承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肯定与补偿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本身没有法定扶养义务,出于道义对被继承人进行了扶养,法律赋予该类扶养人享有遗产酌分请求权,意在补偿并奖励其扶养行为,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同时,其也是对乐于助人、扶危济弱传统美德的弘扬及对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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