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报道,近日一则“同居四天后分手男子要求返还彩礼”的话题引发热议。据悉,该事件系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公开的一起彩礼纠纷案件。
多位专业律师表示,本案中男女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赠予物也确为彩礼,因双方已无缔结婚姻可能,女方应当将其返还。
同居四天“被分手”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开了一起彩礼纠纷案件。2022年7月末,王先生与李女士通过网恋平台认识,后两人互相添加微信好友。2022年7月31日,两人见面,因聊天投机,开始同居并谈婚论嫁。同居期间,王先生将原本为前女友购买的70余克“三金”(即金耳环、金项链和金戒指)给了李女士,并通过支付宝向其转款10000元。2022年8月3日,王先生提出分手。
分手后,两人因三金及钱财产生争执,王先生遂于2022年11月起诉李女士,称其是以结婚为目的与李女士相识,依据民俗习惯向女方赠送的三金钱财,现双方已无缔结婚姻可能,要求李女士将三金及钱财返还。对此,被告人李女士辩称,三金和现金都是与原告谈恋爱期间赠与其的东西,不应当偿还。其与原告分手是被迫的,本案不是附条件赠与,三金不算是彩礼,所以不应当返还。
魏都区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本案中,原告给付给被告的三金,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的一种,在双方分手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另外,关于原告主张的10000元款项的返还,被告辩称该10000元已经用于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不予返还。考虑到原被告相处时间仅为4天,微信聊天中多次涉及彩礼事项,且10000元的数额较大,与三金的给付发生在同一天,可以推断出具有彩礼的性质,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魏都区法院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李女士向原告王先生返还10000元并向原告返还70余克三金的同等价款。
该案发布后,立即引发网络热议。不少网友认为,分手系王先生提出,李女士并不存在骗婚或骗取彩礼的行为,“更何况,王先生送出的东西都是谈恋爱期间赠与的东西,不应当返还。”
彩礼应当返还
“本案中给付的礼金并不属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所为的赠与。”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目前法院披露的信息,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钱款与三金具有彩礼性质,当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未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返还。
而对于部分网友质疑王先生“白嫖”的行为,付建律师则表示,在双方恋爱期间,不能认为一方未获得财物便是损失巨大,“如果随意变更或者取消婚约,故意欺骗对方感情,除了受到道德谴责外,女方可以从彩礼中扣除两人的共同花费。”
通过检索关键词,记者发现,近年来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彩礼纠纷并不少见。
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雷律师表示,当地是否存在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时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以及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都会影响法院的判决。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男方双方在谈婚论嫁时,也要防止一方以结婚为幌子骗取彩礼。”付建律师强调,《民法典》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然而男方婚前给付彩礼是各地较为普遍的风俗,“给付彩礼之后若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罗梦婕 华苒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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