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学者评论

春节烟花爆竹开禁的启示与反思

本文字数:1639

□熊文钊

疫情防控三年后,今年春节前夕放开烟花爆竹燃放禁令的民间呼声较为强烈,多地政府也调整政策予以回应。湖北武汉,湖南浏阳,山东东营、滨州等地规定在本市禁止燃放区域内,春节期间特定时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河南等地大幅放宽原来的禁放规定,部分超大、特大城市也作了相应调整。除夕之夜,各地城乡烟花绽放,爆竹声声辞旧岁,久违的年味终于回来了。

2015年以来,因冬季雾霾情况严重,北上广深等超大城市先后出台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随后各地大小城市纷纷跟进,后来甚至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为何会被大范围一禁了之?各地政府对于禁放烟花爆竹给出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环境保护。然而,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究竟能对空气质量产生多大的持久性污染,这个问题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议。过年放烟花产生的污染物相较于汽车尾气排放,哪个对空气质量的污染更甚,也成为民间对禁燃禁放规定的常见反诘。

我国自古就有过年放鞭炮的习俗,燃放烟花爆竹代表了人们辞旧迎新的祈愿,体现的是黎民百姓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这几年除夕之夜静悄悄,越来越多的人感觉没有“年味”,也是与禁放烟花爆竹有很大关系的。

回顾这些年各地禁燃烟花爆竹的政策变迁不难发现,地方立法尤其是设立禁止性规范的地方立法与管理规定,应该紧密跟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时刻关注民生需求,诚恳倾听民间呼声,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或者政策的调控,达成民生民意与城乡治理的相容,兼顾环境安全与传统文化的平衡。从法律工作者的视角,笔者提出如下意见。

烟花爆竹“一禁了之”本质属于懒政。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落实环境保护,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消防隐患,确保人民群众欢度喜庆祥和的新春佳节,在我国空气质量已明显好转的现实情况下,建议各地政府依法采行应急预案的方式,由简单“禁放”转变为有序“限放”烟花爆竹。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2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换言之,法律并不禁止在政府未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法律并未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对烟花爆竹有质量管控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3条规定:“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4条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各地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障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和燃放符合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

由于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一定的大气污染物,为达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可适度增加燃放烟花爆竹成本。建议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征收大气污染排污费计入烟花爆竹产品价格成本。

应当明确的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属于法定的应急措施,各地人民政府若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但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此外,还应切实做好节庆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恶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节日假期的喜乐祥和气氛。

大疫三年后的这个新春佳节,许多城市终于迎来了久违的火树银花不夜天。希望这种场景不是疫情后的“破例”,各地政府应依法转换治理方式,既尊重传统民俗文化,又依法保障城市的环境维护和公共安全,让城市现代化治理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精神文化需求。(作者系天津大学特聘讲席教授、博导、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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