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即将满七周年。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2)》及典型案例,梳理总结了该院近七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审理情况及工作成效。
白皮书显示,截至2022年12月,上海闵行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68件,分析案件可以发现,此类案件在年龄分布上以中青年群体为主,尽管身体暴力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精神暴力正逐渐成为重要考量因素。白皮书进一步指出,精神暴力侵害保护尚存在难度,未来禁止令执行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案件
儿子对老母亲长期制造精神压迫 一纸人身安全保护令撑起“保护伞”
周老太和儿子赵某原先一直各自独立生活。2020年1月初,儿子赵某迁入母亲周老太住所,后双方争吵不断,赵某恶语相向,甚至多次对周老太大打出手。
2021年11月起,赵某多次打砸门窗及家中用品,卫生间、厨房、卧室窗户全部被砸碎,煤气灶、洗衣机、热水器等管线全部被剪断,致使周老太完全无法正常生活。周老太把玻璃装好后,赵某又再次将玻璃砸碎。
当时周老太已年近80岁,深感每日生活在恐惧之中,精神备受折磨,无法做饭、洗澡,严重影响身心健康,为免再次遭受家庭暴力,周老太向上海闵行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后上海闵行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申请人周老太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接触申请人周老太;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申请人周老太的住所打砸、破坏;四、责令被申请人赵某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迁出申请人周老太的住所。
“《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了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而家庭暴力行为既包含身体侵害,也包含精神侵害。对于老年人来说,其自我保护能力更加缺乏,更容易受到家庭暴力行为带来的精神压迫。”上海闵行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方敏告诉记者,在这类案件中,需要人民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以爱老护老为原则导向,积极查明家庭暴力行为的情况,综合分析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对老年人具有危险性和压迫性。
“尽管此案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只承认因被关外面而砸门窗,不承认有破坏其他生活用品的行为。但我们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现场勘察,可以确认申请人诉称的侵害行为属实。”
据此,上海闵行法院采纳申请人的意见,确认被申请人赵某有故意破坏老人居住环境的暴力行为,且上述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不仅破坏了老人的正常生活环境,更给老人造成精神上的压迫,使其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足以认定申请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特点 年龄分布上以中青年群体为主 精神暴力逐渐成为重要考量因素
数据显示,上海闵行法院自2016年以来、截至2022年末,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68件(含《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定》施行以来受理的7件),并已全部审结。在作出保护禁令的案件中,大多数以“被申请人存在家庭暴力”“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需要对申请人提供预防性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为由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
分析案件的特点可以发现,此类案件当事人以配偶、父母子女关系为主。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涉案主体之间,具有配偶关系的有50件,其中作出保护禁令17件,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22件,准予撤回申请13件。
涉案主体之间具有配偶关系的占到了案件总数的73.5%,反映出夫妻双方在感情、经济、子女养育等方面容易引发矛盾纠纷,而且其中超过四成的案件同时还伴随夫妻间的离婚诉讼纠纷,表明家庭暴力与离婚纠纷之间的显著关联性。
从年龄分布来看,31岁至45岁的中青年区间占据了绝对多数,这也是目前社会的主力适婚人群,同时还“上有老、下有小”,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更容易凸显。
值得关注的是,在作出保护令的案件中,身体暴力往往伴随着一定程度的精神暴力,如骚扰、辱骂、威胁、跟踪、恐吓、恶意贬低、宣扬隐私等,上海闵行法院统计发现,在涉及身体暴力的案件中,有10件申请人还同时诉称被申请人存在精神层面的暴力行为。如曾某与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被申请人王某除了实施殴打行为外,还向申请人曾某发送威胁短信,多次辗转寻找申请人住所,并出现在申请人住所附近,法院据此认定其符合作出保护禁令的法定条件,反映出精神暴力逐渐成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重要考量因素。
但白皮书指出,单纯的精神暴力难以成为人民法院作出保护禁令的依据,因为这类行为的表现手段更加多样和隐秘,而且难以取证,往往要有具体的、能反映出事实存在的证据(如微信或短信记录)才会被法院所认可。
问题
精神暴力侵害保护存在难度
禁止令执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白皮书指出,精神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类型,往往比身体暴力更为普遍,如受害人遭受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等。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发展初期阶段常见的暴力类型,而身体暴力一般由精神暴力逐步发展演变而来。
“但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单独就遭受精神暴力而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较少,在我院发出的22份人身安全保护禁令中,均因认定申请人遭受身体暴力而做出,其中有10件申请人同时诉称遭受存在精神层面的暴力行为而裁定的禁令行为主要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上海闵行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国泉谈到,同时,由于针对精神暴力相较身体暴力举证难度更大,故法院认定申请人遭受精神暴力而做出禁令裁定也存在较大难度。因此,从对家暴受害人精神暴力保护的角度,依据反家暴法做出的禁止令,对申请人遭受精神暴力所做出的保护存在难度。
而另一大问题在于:禁止令执行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保护令的执行内容看,保护令执行内容通常为行为禁令,即禁止或者责令被申请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可执行性较弱。且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持续动态的过程,客观上人民法院并不具备快速应对和处置禁令事件的力量,导致受害人再次受到侵害时,人民法院并不能对其进行及时、有效地保护。”
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履行协助执行职责时可采取的措施边界不明的问题依旧存在,导致其对于可采取的处置措施的合法性有所顾虑,难以采取更为有效、强力的协助执行措施。而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反家暴法及《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定》也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权力和能力,其职责一般限于协助政府完成基层社会治理及村民自治事务,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也相对有限。
建议
深化反家庭暴力联合协作
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带去切实安全感
白皮书谈到,要实现反家暴工作的预防和初期的教育、矫治功能,不仅需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委会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反家暴工作,更需各部门相互之间形成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多角度预防、多部门联合协作干预的保护网络。
“反家庭暴力联合协作机制经实践证明对家庭暴力的预防、评估、处置和管控具有重要意义,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联动与沟通。”
白皮书指出,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学校(幼儿园)等社会职能部门,对于发现涉嫌家庭暴力的行为具有天然优势,责任主体通过日常巡查或生活中发现家暴线索的,应及时报告,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发放告诫书,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令执行过程中,除人民法院的依法执行,公安机关及村(居)委会应作为法院执行力量的补充,积极履行执行协助义务,共同防范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下一步,上海闵行法院将继续以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为出发点,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及追踪执行工作力度,以人民需求为目标,以联动机制为依托,多措并举,为弱势群体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
一方面将进一步优化立案、审理流程,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立审效率,依法快速处置案件,为遭受侵害的家庭成员第一时间提供司法保护。
另一方面,为使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得到切实保障,上海闵行法院还将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协同妇联、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进行回访,确保保护令能对施暴人起到震慑作用,给申请人带来切实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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