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闪婚”与“闪离”

本文字数:1147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王越

男女双方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走到一起,婚姻是爱情最好的归宿。

如果实在无法继续相伴,也要尽可能做到好聚好散,将互相伤害减到最低。

近些年我在执业中发现,离婚案件中闪婚闪离的确实有所增多。爱得轰轰烈烈,分得撕心裂肺的大有人在。

在诉讼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若无上述情形,一般法院会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第一次诉讼不予判离。

“闪婚”“闪离”虽经历的时间短,但感情也是错综复杂的。我曾经办理过一起离婚案件,小两口婚后住在女方父母家,老人体谅女儿女婿每天上班辛苦,下班后不用小夫妻做饭洗碗,连小夫妻的衣服也是女方父母洗的,没多久女方怀孕,却发现男方出轨。男方起初还充满悔意,写下了保证书,但心理上却是渐行渐远,后来甚至离家不回。

更让人无法忍受的是,男方还将其为婚外情女友庆祝生日的照片放到自己的微博上,仿佛自己没有家庭一样。就在这样揪心的日子中,女方度过了怀胎十月,生下了漂亮可爱的女儿,但是男方却拒绝来看望刚出世的女儿。

女方实在忍无可忍最终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离婚。但是在诉至法院经过调解阶段后,女方却提出撤回起诉,理由是不能轻易放手让男方和“小三”好过。

作为旁观者当然体谅她的不甘心,但是这样的决定无疑也是在消耗自己的人生。

在“闪婚”的情形下,彩礼纠纷也是常常出现的。

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中,最受伤的无疑是孩子,在家庭破碎的情况下还要面对父母的选择,若父母双方都为孩子考虑而争着抚养,也算是对孩子的弥补。

但是我曾接受一对“闪婚”“闪离”小夫妻的咨询,双方是奉子成婚,孩子出生没多久就闹离婚,而且双方都不要孩子,怕影响将来的生活,所以无法达成协议。

女方还问我:是否孩子两周岁之内多数会判给女方?如果是这样,她打算等一等再离婚……

面对这样的咨询,实在是让人伤心感慨。

男女双方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走到一起,婚姻是爱情最好的归宿。如果实在无法继续相伴,也要尽可能做到好聚好散,将互相伤害减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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