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前沿观察

正确把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三个维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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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琦

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东方经验”。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言,做好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调解工作,既能够切实有效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确保刑事案件审理的效果和质量,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刑事法官如何增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能力,如何以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做好相关调解工作,已然成为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调解制度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应用,是指刑事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在刑事法官的主持下,对诉讼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其亲友相互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因被告人的刑事犯罪所引起的民事纠纷的有关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不能代替刑事审判,两者性质、程序、结果不同。

其仅是对一些特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之外,以调解方式解决有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的诉讼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说,调解需要一种高于法律运用能力的特殊技巧。因为调解的目标并不仅仅是着眼于解决当事人眼前的纠纷,就事论事。而是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恢复当事人间的和谐关系。因此,调解所涉及的内容比一般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要宽泛得多,除刑事案情本身以外,还需要了解与案件本身并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实。

调解既是一门学问,也是一种能力。做好调解工作,既要在宏观上确立调解策略,也要在中观上掌握调解技巧,更要微观上运用调解方法。正所谓“道以明向”“法以立本”“术以立策”,三者互为依存、不可或缺,需要不断琢磨、总结和运用。

道以明向:宏观上把握调解原则

对于刑事法官而言,要想成功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至少应该掌握以下三点原则:

(一)分清是非是前提

无论是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自诉案件,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永远是成功调解的基本前提。

只有让当事人双方分清是非,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调解才有开展的基础,调解的理由才具有说服力。

如果在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径行调解,会被当事人认为是“捣糨糊”“和稀泥”,甚至造成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误解。调解前,先摆出基本事实,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形成明确的心理预期——如果此案依法判决,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待当事人在合理预期的基础上权衡利弊得失后,法官再行提出调解建议或方案,可以增加当事人的自觉接受度。

(二)因案制宜是基础

常言道,教书育人,唯有因材施教,方可桃李满天下;治病救人,唯有对症下药,方可药到病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亦如是,许多刑事法官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对于当事人协商意愿较强,条件差距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而对于当事人比较对立,方案差距较大的案件,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更为适宜。

涉及多名受害人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可以把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影响力或话语权较大的人身上;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案件,则要把重点放在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对强的一方身上;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刑事被告人及其亲友是关键所在。

调解的方式和重点要“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不能机械地模仿和照搬。

(三)把准时机是关键

掌握调解的“火候”和时机是成功调解的必要条件。如果急于求成,易使当事人产生逆反、排斥心理或信任偏差;倘若听之任之,又可能使当事人自发形成的调解模式流于空泛、开“无轨电车”,丧失最佳时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变化和调解走势有一个基本判断,并根据不同时机的出现采取不同的调解策略。

例如,在常见的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有时由于案件办理迅速,伤亡事故发生不久即进入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往往仍处于对立状态。此类案件的调解工作就不宜操之过急,需要先放一放、缓一缓,给当事人平复心情的时间,期间要注重引导当事人放下对立情绪、保持理性冷静,再慢慢尝试打开心结。如果在双方情绪未得到平复的情况下就开展调解工作,可能适得其反,甚至“火上浇油”,让双方彻底丧失调解的可能性。

反过来,如果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并不激烈,或者被告人在言谈举止中表现出后悔,希望法官能缓和、促进双方关系,那么法官应迅速抓准这一时机,趁热打铁,为双方友好协商创造条件。

对于双方当事人所提条件相差过分悬殊,暂时殊无可能成功调解的案件,可以采取“打持久战”的策略,通过刑事部分审判的推进,观察当事人态度变化情况,并辅以一定的“背靠背”调解:首先,通过法律释明降低当事人过高的心理预期,双方条件相差不远时,再因势利导使双方或一方做出适当让步,以最终达成调解目标。

有时也可以先由法官助理组织第一轮调解,了解双方的态度、预期和条件。待双方初步产生协商意愿后,再由法官主持调解工作,进一步促成双方形成调解方案,也让当事人感受到刑事法官出场调解的正式性和威严性,这样更易于达成调解目标。

法以立本:中观上掌握调解技巧

从中观层面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技巧是指刑事法官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过程中,针对具体案情以及当事人的不同特点,灵活巧妙地运用各种调解方式、方法的技能。实践中刑事法官常用的调解技巧主要有两点:

(一)语言技巧——“会说话”的艺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有时就是一门说话的艺术。同一层意思,通过不同的表达方式,会引起不同的效果,实践中也会出现词不达意、“用力过猛”的情况。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中,法官恰当、得体、适时的语言表达尤为重要。

具体而言,就是说话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

所谓因人而异,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当事人,语言风格、语气强度以及语速节奏应有所变化,让当事人在法官恰当、舒适的语言表达中产生共鸣。

例如,对于老年当事人,应适当放缓语速,言语之中体现尊重与关爱,努力做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对于年轻当事人,则应平等以待、不居高临下,不含糊其辞,必要时可以进行真诚、耐心的教导或引导。对性格爽朗之人,应当快人快语、干脆利落、直击要害;对于顾虑较多之人,则应不急不躁、条分缕析。

所谓因事而异,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应当体现不同的语言技巧。

例如,对于因邻里矛盾引发的伤害类刑事案件,应当注重从邻里关系上着手化解,可以采取“拉家常”的方式,循循善诱、推心置腹。如果是恶性暴力型犯罪,而被告人及其亲属又没有一个正确的态度时,则要先对被告人义正词严地进行训斥,施加道义和法律上的压力,将其气焰打下来,促成平等对话的基础。

所谓因时而异,是指在不同的调解阶段,亦应当运用不同的语言技巧。

进入诉讼阶段初期,当事人双方较为对立,各自提出的条件往往相差较大,或者正处于相互试探的博弈过程之中,有的当事人甚至对调解的法官也抱有较大戒心。此时,语言应尽可能平和委婉,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拉近双方距离,同时也争取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与理解。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如果双方当事人目标已经较为接近,则法官在表达上可以更加直接一些,以便对当事人形成助推作用,让其尽快走出犹豫的状态,下定决心达成调解方案。

前后语言风格之所以发生变化,是因为经过前期细致、耐心的调解工作,当事人已体会到法官的良苦用心,对法官已经建立一定的信任感,不再会因为法官语言直白而误解其偏袒一方当事人。相反,如果此时法官语气上仍是慢条斯理、不温不火,态度上毫无主见、坐观其成,反而会使心存疑虑的当事人更加犹豫,使得调解久拖不决甚至错过契机。(作者简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信访办副主任、四级高级法官。获评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法院“十佳青年”,荣获上海市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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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前沿观察 B05正确把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三个维度(上) 2023-02-15 2 2023年02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