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各级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准确把握《民法典》核心要义,办理了大量的涉《民法典》案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夯实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基础,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通过适用《民法典》新规则、新理念裁判的新类型案件,总结提炼《民法典》适用的司法经验智慧,不断提升《民法典》司法质效。
案例1
平衡买卖双方利益
降低网购质量风险
2021年5月,被告吴某某通过淘宝网络在原告张某某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一款翡翠饼以加工手镯,购买价为2.3万元,并约定无纹无裂不退换、有纹可以商量、有裂包退。付款后,张某某将加工好的手镯及珠宝玉石鉴定证书快递发送至吴某某处。吴某某在收到手镯后与张某某联系表示“手镯有裂,是扣手的”,张某某表示该结构是“白根,不扣手”。吴某某认为与其预想的相差太大,要求退货,被张某某拒绝。2021年8月,张某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吴某某支付2.3万元手镯款。
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某向张某某支付货款2.3万元。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吴某某选择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玉石商品,应当认定其对现场观看商品与卖家展示商品可能存在差别具有一定的容忍度和允许,但这种容忍和允许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且是基于普通消费者能够接受的程度。张某某作为出售玉石的专业人士,未向购买者释明风险,且表述明显夸大,对吴某某购买商品产生影响。从一般常识出发,在镯饼上切割镯圈后,玉石内部是否有裂纹,难以准确判断,成品质量存有风险。成品镯子局部有长条状形似裂痕的瑕疵,张某某称系白根,但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白根是专业术语,裂纹却是普通大众都能分辨的。长条状形似裂痕的瑕疵既影响美观,也极大减损了价值。综合考虑双方交易情况、风险预见能力、加工定制情节、实物与图片差异、手镯品质等,改判吴某某向张某某支付货款8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购物方式,为消费者和商家带来诸多的便利和实惠。但由于网上交易的远程性,消费者主要通过商家提供的图片、文字、短视频等对商品的质量进行判断,难以及时发现质量瑕疵,导致退换货纠纷频发。即使有的消费者就质量问题与商家作了约定,也会因为约定不够明确或者有所遗漏而产生争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既未对质量标准进行约定,也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就应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合同。对于网购定制产品,消费者是基于特殊用途而购买,商家出售的产品应契合消费者对此类产品的合理预期。本案判决合理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弥补了消费者在网购中的信息不对等劣势,降低了网购所面临的质量风险,有利于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促进网络购物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2
隐瞒父亲过世消息
侵犯祭奠权遭索赔
原告张某生与被告张某香系兄妹关系。张某全系原、被告之父,育有原、被告兄妹两人。张某全于2021年2月1日起居住在女儿张某香的家中,后于2021年10月27日去世。张某全去世后,张某香未通知其兄张某生,就为其父张某全举办了葬礼并将遗体火化。2021年12月24日,张某生从他人处获悉其父已经去世的消息后,找张某香询问,得知父亲已于2021年10月27日病故。因张某香拒不告知遗体情况,张某生遂以张某香的行为侵犯其人格权中的祭奠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香告知遗体安放的具体地点及遗体的状态,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祭奠是人类共同具有、为表达对逝去亲人的哀思和怀念之情而举行的活动。祭奠作为一种情感寄托方式,已成为我国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应当受到人们的尊重。逝者近亲属的“祭奠权”,是基于与逝者的近亲属身份关系在精神利益上产生的人身权利。这种权利由所有具备近亲属关系的成员共同拥有,非一方或某一个人独有。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不能见父亲最后一面,不能在父亲去世时吊唁、祭奠,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同时,原告对父亲生前的生活、身体情况一无所知,亦未前往探望,其行为对父子、兄妹感情造成了影响,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被告在庭审中已陈述其父的遗体状态及安放的具体地点,对于原告的相关诉请不再处理。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后,法院判决近亲属之间不告知亲属去世消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民法典》所保护的人格权范围不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权利类型,还包括法律概括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益”,比如祭奠权。祭奠权符合我国传统伦理观念和民间风俗习惯,是基于近亲属这一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包含权利人对逝者追思、悼念的精神利益,在性质上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畴。因祭奠权未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款之中,很多群众不知道侵害祭奠权的行为违法。本案的审理,进一步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保护“祭奠权”的鲜明态度,贯彻了《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尊重了民间殡葬习俗和社会伦理道德,修复了受损害的亲属关系,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案例3
未经同意就“晒单”
个人信息不容侵犯
原告单某在某微信小程序注册下单购买商品后,被告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其发送链接,邀请其进入微信群。同日17时16分,单某入群。17时20分,某公司在该群发送单某下单截图及微信号截图。下单截图内容包括了单某的住址、电话、购货信息、微信昵称等个人信息。随后,单某向某公司要求撤回图片,某公司未回应。2022年6月14日,单某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征得单某同意,在微信群内发送原告下单截图及微信号截图,公开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不符合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微信群所涉人员高达二百余人,被告发送在微信群内的信息客观上已经被群内人员知悉,且有向不特定人扩散的风险。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微信群内发送原告下单截图及微信号截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遂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该道歉内容须通过法院审查)。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的渠道和方式不断拓展,网络广告的手段和形式不断翻新。比如“晒单”行为,就被经营者普遍用作推销手段。由于该行为直接涉及消费者的隐私权,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法典》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条件,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遵循。本案审理法院严格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和“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等四个条件,认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在朋友圈或微信群公开消费者可以识别的具体、特定的个人信息,构成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侵害,合理界定了“晒单”行为的边界,在引导经营者依法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具有指引、规范和促进作用。
案例4
学生在食堂摔伤
赔偿责任谁承担
原告刘某某系被告某中学初二年级住宿生。2022年3月24日下午5时许,刘某某去学校食堂就餐,在食堂过道行走时,为避让其他同学侧身摔倒。班主任接到报告后,通知家长接人送医。刘某某的奶奶立即带其前往医院就医。初步诊断为右肱骨小头骨折后,医师建议住院手术治疗。但刘某某的奶奶带其前往诊所保守治疗,未进行手术。后刘某因症状未好转,再次前往医院做手术,住院治疗12天。2022年7月29日,刘某某以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中学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食堂的管理者,未在醒目处张贴安全警示标语、铺设防滑设施,也未在用餐高峰期安排秩序维护人员;原告是托管制的住宿生,被告有着较普通学校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向班主任报告后,被告未及时将其送医等,救治措施存在不当。综上,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程度为70%。原告年满13周岁,在食堂拥挤的过道上行走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自担30%的责任。原告家人选择保守治疗,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治疗,导致损失扩大,住院医疗费总额的10%由原告自行承担。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94662.76元。
【典型意义】
校园安全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当学生在校园内遭受到人身损害时,校方是否要承担责任,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案审理法院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准确区分原、被告各自的过错对损害发生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比例,既坚持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推动教育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又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在学生及家长对损害发生及扩大也有过错时,适当减轻校方的赔偿责任,合理平衡学生和校方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引导学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促进双方共同维护校园安全。 (来源: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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