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办理破产”是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解决企业“破产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作为浦东新区法规——《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落地的重要标志,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7日挂牌成立破产审判庭,这也是全国首个直辖市基层法院破产审判内设机构。昨天,浦东法院举行建院30周年系列发布会的首场活动——“浦东法院实施企业破产浦东新区法规一周年暨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新闻通气会”。据了解,破产审判庭成立一年来,共受理破产、强制清算及其衍生诉讼案件860余件,企业涉及15个门类、40个大类,为浦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快速!3个月内小微企业高效退出市场
某物业经营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要从事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等业务。后因经营不善,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已无任何员工。2022年5月25日,某物业经营公司以其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浦东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浦东法院经审查,于2022年6月16日裁定受理对某物业经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6月21日,通过高院随机摇号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案件受理后,基于某物业经营公司系小微企业、债权债务数额较低、债权人较少等情况,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浦东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在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向管理人进一步明确简易破产程序的时限、节点等要求,并通过案件材料电子送达等方式提升效率。在浦东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用不到两周的时间完成了某物业经营公司的接管工作,并积极开展资产清点、核查债权等工作。
2022年7月28日,浦东法院通过线上方式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确定了债务人应收账款打包拍卖和固定资产拍卖的快速处置方案。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关于破产财产快速变价机制的规定,由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确定了应收账款打包处置的起拍价,管理人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了固定资产的起拍价,并优先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拍卖。8月25日,管理人完成了对破产财产的拍卖处置工作,破产财产经过网络拍卖,两项资产的拍卖溢价率分别为150%和161%。经管理人申请,浦东法院于9月9日裁定宣告破产和认可分配方案。9月15日,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将财产分配完毕。同日,浦东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案件由于适用了《若干规定》中的破产财产快速变价机制,以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动了破产财产的快速处置,实现了较高的溢价率,让市场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利。同时,简易破产程序提升了案件审理质效,推动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实现民营小微企业的高效市场退出。
审慎!为小微企业带去“不破而立”的希望
成立于2009年的某贸易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仅500万元、经营服装等货物进出口的小微外贸企业。2020年起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间断性陷入困境。尤其2022年上半年以来,更是出现了清偿困难问题。因其未能及时、足额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连带付款义务10余万元,2022年3月4日,债权人某印刷公司以贸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浦东法院申请对贸易公司破产清算。
浦东法院收到印刷公司的申请材料后,及时联系被申请人某贸易公司。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通过邮寄方式有效送达,浦东法院积极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利用“上海法院办公办案平台”对某贸易公司进行电子送达。在与贸易公司取得联系后,浦东法院通过电子卷宗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基本情况及申请事实理由,通过与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电话沟通,掌握到某贸易公司现状:具有强烈的继续经营愿望、企业本身存在运营价值、未来有营业转优的可能。浦东法院考虑到贸易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产生困难,结合其债务金额较少且尚存运营价值的情况,审慎认定破产原因,同时积极寻找企业偿还债务的可能性。
浦东法院经与印刷公司代理人沟通,获悉其申请目的和有关顾虑后,从当事人实际经营情况、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等角度入手,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在十余次电话沟通后,找寻到双方的平衡点,促成双方签订和解协议。2022年5月27日,印刷公司在线向法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浦东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浦东法院在办理破产类案件时,注重分析小微企业在疫情影响下的经营发展痛点与难点,审慎认定破产原因,对涉疫小微企业采取挽救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维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助力复工复产,为小微企业带去“不破而立”的希望。
破产企业中“三无”企业居多
据悉,2022年,浦东法院共受理破产、强制清算及其衍生诉讼案件864件,其中,申请破产清算案件213件、破产清算案件140件、破产重整案件2件;申请强制清算案件262件、强制清算案件210件;衍生诉讼案件37件。审结上述各类案件共520件。破产、强制清算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共涉及15个门类、40个大类,占比最多的5个门类为:批发和零售业162件占34.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8件占18.5%,制造业67件占14%,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6件占11.8%,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8件占3.8%,其他还包括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占17.8%。
经过分析,破产企业以民营小微企业为主,“三无”企业数量多。破产企业中,民营企业共168家占79%,其中,156家被认定为小微企业占92.8%,53家为无人员、无财产、无经营场所的“三无”企业占31.5%。相较于大型企业,民营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融资较难,面对近年来新冠疫情的冲击,更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的情形,通过自身力量化解经营危机的难度也更大,亟需借助破产程序实现救治或出清。
而强制清算的企业以国有“僵尸企业”为主,传统行业数量多。强制清算企业中,超9成为“僵尸企业”。所涉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建筑业等传统行业的占比超7成。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政策背景下,国有企业通过强制清算方式淘汰落后或过剩产能、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明显提高。另一方面,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推进,对未能转型升级的企业进行及时清理,能有效推进市场优胜劣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机制创新,落实浦东新区法规
浦东法院不断细化落实《若干规定》各项制度创新成果,致力推进《若干规定》全面贯彻落实。根据《若干规定》中的简易破产程序,对符合优先适用条件的简单破产案件全面适用简易程序,对可以适用的常规破产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在依法审理、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切实提高小微企业破产办理效率。全年已审结的破产案件中,78%的案件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审结,平均审理周期136天,最短为57天。
根据《若干规定》首创的“重整保护期”与“恶意不申报债权失权”制度,法院制作《债权申报通知和失权后果告知书》,并从破产审判庭受理首起破产重整案件起开始应用,向涉案的全部已知债权人发送上述文本,敦促管理人逐户核实送达和债权申报情况,规范适用流程,促进重整保护制度依法运行。
同时,浦东法院创新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提升破产办理市场化水平。根据《若干规定》中的申请人提名管理人制度,制作《提名管理人申请书》《提名管理人告知书》以及《提名管理人承诺书》,规范申请与审查流程,最大程度体现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全年共8起案件的申请人提名了管理人,其中已有5起案件经审查依法指定了被提名机构担任管理人。
根据《若干规定》关于破产财产快速变价机制的规定,对确需拍卖变价的破产财产优先通过网上拍卖平台进行,积极参与市高院破产案件涉案信息查询平台搭建和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完善相关工作,推进浦东法院破产财产快速解封、处置工作机制的落地实施。
浦东法院还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实现高效便捷的破产办理。积极运用线上债权人会议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全年共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61次,线上债权人会议比例高达91%,在线参会债权人近400户。浦东法院开设的“破产立案”窗口,由专人审查立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申请做到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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