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华
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予以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制定《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一般性事后救济和监督法律,但尚未制定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本身的一般性基本法律,行政法律体系仍存在重大结构性缺陷,需要加快行政基本法的立法进程,为达成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提供立法保障。
域外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一般性法律虽多采“行政程序法”的名称,但实质为规范行政权的综合性立法。行政程序法相应成为规范行政权的基本法,而非仅规定行政程序制度的纯粹程序性立法。
在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讨论已持续近三十年,立法层面亦在湖南省等多个地方进行试点,但立法程序迄今仍未启动。“程序立法将大大减损行政效能”的主流认知,是阻碍立法进程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一认知既将行政程序局限为行为程序,又坚持集体性的效能优先论,忽视个体性公平正义在行政过程中的实现,如个人被行政机关列入行政黑名单,但行政机关事先并未听取其意见,亦未告知其理由;再如在行政机关出台行业监管政策时,受影响企业缺乏制度性机制表达意见和诉求,企业重大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制定行政程序法,需要在观念上突破滞后于时代发展的狭隘行政程序观念,在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和良好政府治理层面推动立法进程。
后民法典时代,行政程序法制定迎来新契机,编纂行政基本法典现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基于以下因素,我国行政基本法典的编纂方向应是以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为核心内容,兼具规定部分行政组织、行政实体、行政救济和监督法律规范。
第一,契合中央和国家对行政领域基本立法的要求。2021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被定位为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法律,与行政程序法作为规范行政权的基本法的性质相契合,故可将制定《行政程序法》与编纂行政基本法典进行整合。
第二,行政基本法典应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法,而非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全部法律规范的汇编与集合。法治政府建设立法涵盖的内容极其宽泛,包括但不限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如行政诉讼法规范的是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行政基本法典仅以行政权力的运行为对象,可实现规范的高度同质性,从而更有利于法典内部的统一体系化。
第三,有利于建构公民程序权利体系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从而切实有效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在行政管理中有效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侵犯,是法治政府建设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程序权利正是公民面对行政权力实现自我保护最重要的机制。但是,由于缺乏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公民的程序权利尚未得到普遍确立。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目前遵循的是行政机关自我推进型路径,其成效仰仗于行政机关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我约束,若能制定《行政程序法》,则可以系统规定私人享有的程序权利,从而更直接更充分保障私人的权利。如确立公民的陈述意见权,当行政机关做出任何不利于公民或企业的决定时,都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再如确立公民的知情权,让行政权力透明运行;规定私人友好型公共服务机制,保障个人和企业便捷获得良好公共服务。
第四,数字政府时代背景之下,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的立法要求大量体现为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公共行政管理中的深度应用,行政权力在组织形态、权力内部和外部运行机制等方面均发生结构性变化,提出了一系列完善程序法律制度的立法需求。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应用大数据技术推出健康码,对人们的出行和生活产生直接重大影响,但健康码相关算法机制不透明、变化不确定,增加了人们内心的焦虑。
此外,以现有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和地方统一行政程序立法为基础,立法可行性强。前者如《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后者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而法典的名称既可采传统《行政程序法》,亦可对应其实质内容而采《行政基本法典》。(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导,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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