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胡蝶飞
民营经济、提振信心、小微企业、营商环境……这些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息息相关的词汇,成为了今年全国“两会”上的高频热词。
如何做实对各类企业的平等保护?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法治有何可为?当关系到从业者生计和大众消费的个体工商户难以为继时,如何从制度上稳妥退出、重整?在沪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围绕上述问题建言献策,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
厚爱严管 建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恰逢其时
“要做实对各类企业的平等保护、促进合规经营管理,不能因为办理一个案子,就让一个企业垮掉。但也不能对犯罪‘一宽了之’。”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董事长,BDO德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全球董事会董事朱建弟非常认可去年4月在全国全面推开改革试点的涉案企业合规工作。“这样对企业既厚爱又严管,有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朱建弟说。
朱建弟认为要深入推进企业合规工作,还需要相关立法完善,这样有利于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企业违法犯罪,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有利于运用法律武器打好经济战、总体战,补齐涉外法治建设短板。
为此,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相关法律,尽快授权最高检开展涉案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具体而言,要重点明确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该程序适用于企业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或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朱建弟建议明确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朱建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在6个月至3年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委托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进行监督考察,考察期满,根据合规整改结果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处理。
除此之外,他还建议明确涉外企业适用特别程序的问题,为我国司法机关处理相关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违法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促进创新 建议对商业秘密保护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奥盛集团董事长汤亮长期关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并有深入的调研和思考。
今年他将一份《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法立法,设置合理保密期限,增加免责抗辩条款》的议案,带到了全国两会。
汤亮表示,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家族的一员,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由于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至今没有单独立法,相关法律条文散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中,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难度很大,导致取证难、胜诉难、赔偿难的问题层出不穷。因此他提出议案,建议全面检视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
汤亮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在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上,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思考和见解。他认为,虽然同样是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保护的都是“有限时间”,即在保护期届满之后,该权益即自然释放回归公共领域。但是由于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一直对“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只要某种商业秘密未被公开,就一直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始终需要承担法律意义上的保密义务。但是实际上,随着创新科技的不断进步,大多数商业秘密的内在价值,必然是随着时间流逝而不断衰减的。
这就带来一个法律上的难题:如果不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进行约定和界定,事实上是行不通的。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将弱化知识的分享和传播,进而减少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
汤亮在议案中明确提出:商业秘密保护需要设置合理的保密期限。法律应该首先明确权利人根据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技术潜力、市场成熟度,自行确定合理的保密期限。权利人如果对保密期限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该依法确定保密期限。
汤亮在议案中建议,如果披露商业秘密是出于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等相关目的,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应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商业秘密保护需要增加免责抗辩机制。不过,汤亮强调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商业秘密权利人予以合理补偿。
汤亮表示,我国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中都规定了侵权豁免规则,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内容,目的就是为了鼓励自由竞争、人员自由流动。在他看来,商业秘密保护可以借鉴相关立法经验,补充设立商业秘密免责抗辩条款。
民营企业家不要“躺平” “推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全国性立法正当其时!”
“信心比黄金更重要!”身为民营企业家,全国政协委员、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煜的建言方向同样聚焦民营经济。“眼下,我们有些民营企业家存在不敢闯,想‘躺平’的情况。”王煜呼吁和鼓励民营企业家不要“躺平”。“要始终坚信中国经济非常具有韧性。同时,我们也应当给民营企业充分的信心。”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如何用制度和法律的形式来提振民营经济的信心?
“目前,我们外资企业有相应的《外商投资法》,国有企业也有相应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王煜建议制定《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法》,用法律形式规范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营商环境。
“推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全国性立法可谓正当其时。”王煜表示,通过立法的形式可以旗帜鲜明地支持民营企业家“卸下包袱、轻装前行”,踏踏实实办好企业,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同样身为民营企业家的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郁瑞芬认为,当前民营企业仍然存在“融资难”“经营难”的问题。因此,她提出了关于提振民营企业信心与活力的建议。
“经济的稳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各项政策持续推动和改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改善的营商环境、稳定持续的政策环境、权益保护的法治环境。”她建议,围绕“解难题、促发展”,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延续,让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才能敢于加大投入实现高质量发展。
建议加快制定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 “应允许个体工商户破产重整”
个体工商户“个头”虽小,但“一头连着从业者的生计,一头连着大众的消费”。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共计1.69亿户,其中个体工商户高达1.14亿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带动就业近3亿人。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坦言,个体工商户普遍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弱,面临无法清偿的大额债务时难以为继,更需要稳妥有效的市场退出和破产机制。
“我国对公司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都有关于破产制度相关规定,但个体工商户并不适用。”吕红兵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基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最终要由经营者承担,个人破产制度对个体工商户破产具有一定的参考性。“但实践中,立法部门规定不一、司法部门做法各异。”吕红兵认为,法律法规层面缺乏有关个体工商户有效退出和债务清理、破产保护的制度安排。
因此,吕红兵建议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应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加快构建一个统一的、全国普遍适用的破产制度,设置有别于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的特殊规则。”
具体而言,吕红兵从破产申请主体、破产原因、破产债权确认、破产重整4个方面分别建言。
“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应允许债权人提出申请;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全部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破产。”吕红兵建议,应就个体经营或家庭经营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需要家庭成员均具备破产原因,才能实质确定个体工商户已经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应当允许个体工商户实施破产重整,并参考企业破产法设置个体工商户的破产重整程序。”吕红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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