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洗浴时滑倒受伤店家拒赔

律师: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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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据《华商报》报道,陕西西安的陈先生近日投诉称,自己在洗浴中心滑倒后摔伤,店内却无人送他就医,之后连医药费也不愿赔偿。对此律师表示,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危险发生后应当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如果消费者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投诉:

在洗浴中心摔伤

近日,西安市民陈先生投诉称,1月28日他在凤城五路天潮水会洗浴时,在台阶上滑倒,小腿摔伤。“当时我的伤口流血不止,和服务员说了情况,可没有人帮我处理伤口,也没有人联系医院。”陈先生说,“之后来了一位主管,我问他能不能帮忙送到医院处理伤口,但被他拒绝,说他们不管这件事情。”

陈先生只得自己简单处理伤口后,打车前往附近的医院。“一共缝了7针,还开了消炎药,花了1900多元。”陈先生说,伤口处理好后,他返回洗浴中心,主管拍下了伤口情况和医院单据,表示之后会有经理来处理。

“等到第二天,经理却说他们没有意外险,因此没办法赔偿医疗费用,只能给一些洗浴券作为补偿。”

记者联系到天潮水会经理关先生,他表示顾客因个人原因摔伤,店里无法控制,因此无法给予现金赔偿,最多只能补偿10张洗浴券。

律师: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陈先生的遭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王舒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理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危险发生后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但在陈先生受伤后,洗浴中心推诿称不归其管,也未采取拨打急救电话等必要的救助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但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洗浴中心也应当充分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如果其也未尽到注意义务,则也应对自己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中,陈先生应及时固定、保存证据,必要时向法院起诉,通过诉前调解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白仲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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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服务 B06洗浴时滑倒受伤店家拒赔 2023-03-13 2 2023年03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