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

上海三中院通报消费者权益案件审理情况

本文字数:3207

上海三中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现场

□法治报记者  陈友敏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日常消费中,你是否也买到过劣质产品?是否遭遇过侵权、蒙受过欺骗?当你作为一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样对不良商家说“不”?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自2017年5月集中管辖部分食品药品安全民商事案件以来的消费者权益案件审理情况,并披露了5起典型案例。

“通报典型案例在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上有着重要意义,法院旨在以案释法,强化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秩序,服务保障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上海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俞秋玮介绍道。

全市首例涉食品公共安全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公益赔偿金归集管理统筹用于消费者公益保护

2022年5月,某咖啡馆通过微信及团购软件向周边小区销售提拉米苏蛋糕82份,其中45份销售至某小区,37份销售至其他小区。该小区30余人食用后发生腹泻,后蛋糕中检测出沙门氏菌,该批次蛋糕属于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后对该店家作出行政处罚。事发后,咖啡馆与该小区的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了赔偿。

检察机关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研判后认为,该店家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仅对某小区居民造成人身损害,且向其他小区的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损害风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侵害社会公益的民事责任。

同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涉案店家愿意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检察机关遂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职责依法与店家进行磋商,签订了磋商协议,要求店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检察机关提交合法经营承诺书,并以37份蛋糕的销售金额为赔偿基数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缴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依法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时明确,该协议不免除该店家因消费者私益诉讼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后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上海三中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磋商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予以确认。之后,该咖啡馆依约将惩罚性赔偿金缴入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基金会账户。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丁晓华告诉记者,这是本市首例涉食品公共安全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该案明确了消费公益赔偿金的归集管理和统筹使用途径,展示了职能部门在维护食品公共安全领域积极作为,探索惩罚性赔偿专项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路径,有助于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助力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诉讼中注销公司企图逃避责任严厉打击投机取巧行为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上海三中院办理的涉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4个特点:消费新业态安全问题突出,美容保健类纠纷上升;网购食品消费纠纷占比大,被告主要为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消费公益诉讼不断发展,起诉人均为检察机关;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预警威慑作用加强。

当前,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跨境电商平台、电商自营平台等各式电商平台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纠纷。自2017年5月1日上海三中院集中管辖部分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以来,截至2022年12月,该院共审理一、二审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164件,其中共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114件,占比70%,居纠纷类型首位。

在刘某某诉某公司、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2021年5月5日,刘某某从某平台上一家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茅台镇酱香型白酒53度千户酒业千户王子酒老酒白酒整箱批发”的产品20件,共支付价款7176元。

然而刘某某收到货后,根据白酒瓶身标签载明的生产许可证号,及生产厂家信息进行检索,发现上述信息均属虚构。另查明,某公司系钟某作为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

刘某某遂以所购白酒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退一赔十,股东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该公司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但驳回了其余诉讼请求。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三中院在二审中查明,该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向市场监管局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股东钟某在保结书中自述,公司不存在对外债权债务。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白酒酒瓶标签上记载的生产厂家及生产许可证号都不存在,信息纯属虚构,涉案白酒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公司应当退货退款并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系钟某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钟某应承担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证明责任。现钟某经法院公告送达没有依法应诉,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某公司的公司财产,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某公司注销登记后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原应由某公司与钟某连带承担的涉案债务依法由钟某个人承担。上海三中院遂改判钟某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起当事人采用诉讼中注销公司登记方式逃避食品安全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钟某在诉讼中既不应诉,又在明知存在诉讼的情况下注销设立网店时预留的手机号,继而向市场监管部门作虚假陈述后注销公司,试图以此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钟某投机取巧的行为不但没有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反而最终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经营者逃避责任的鲜明态度,也对企图实施类似行为的经营者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丁晓华表示。

制售假冒品牌奶粉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警示经营者守护食品安全底线

“也没花多少钱,就算了吧!”“消费者维权费时费力,就当花钱买了个教训吧。”当你在日常消费中遇到了问题,是否曾经有过类似的想法?

“长期以来,在产品价值不高的情况下,消费者即使发现自己受骗上当,提起诉讼的意愿也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经营者的投机心理和不法经营行为。”丁晓华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对于生产经营者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等情形,上海三中院依法支持消费者提出的价款或者损失倍数的赔偿金,增强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惩罚、遏制和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的功能作用,维护消费安全。”

比如在该院办理的首起支持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中,法院就酌定判决被告承担8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詹某某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未进行卫生消毒的情形下,在农村住房内以过期、临期动物用奶粉或低价奶粉为制假原料,翻包装、贴标制成假冒知名品牌奶粉后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向全国各地消费者出售。后詹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认为,詹某某制假售假行为对食品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隐患,遂依职权提出消费公益诉讼,要求詹某某赔礼道歉、刊登声明,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詹某某违背诚信原则,制售假冒品牌奶粉的行为对食品公共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金,目前尚无法律或司法解释可以直接适用。法院综合考量詹某某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和持续时间、受害者覆盖面、食品安全隐患、财产状况、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因素,参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酌情确定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金额,判令詹某某赔礼道歉、刊登声明并支付赔偿金8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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