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律师说法

刑法中涉财产执行的规定解析

本文字数:4054

资料图片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谢向英

在因为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许多当事人以及家属不仅关心“判多少年”,还会留意到“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等涉及财产的内容。

以下笔者结合多年执业的经验,对这方面的常见问题通过问答的形式加以解析。

问:追缴违法所得与责令退赔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并未释明“追缴”的含义,根据通说,追缴是对于尚存的违法所得追回及上缴,责令退赔所针对的对象是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是在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已经用掉、挥霍或毁坏的,以其合法财产进行的返还。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5点,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

问:违法所得的收益是否需要追缴?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0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问:违法所得被转让、用于清偿债务等情形,是否需要向第三人追缴?

答:这需要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心态不同分别判断。若第三人主观是恶意的,需要继续追缴;若第三人主观是无恶意的,则无需追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问:退赃、退赔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

答: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问: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哪几种?

答:罚金的适用有单科式、选科式、并科式以及复合式四种。

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如《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选科罚金是指自由刑与罚金刑同时规定,选择其中一种适用。如《刑法》第257条故意毁坏财务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并科罚金是指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判处罚金。如《刑法》第326条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复合罚金是指单处或并处罚金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内,选择适用。如《刑法》第216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问:影响罚金数额的因素有哪些?有无最低标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问:罚金有无固定数额?

答:罚金没有固定的数额,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判处罚金数额的情形。

第一种是限额罚金制,即在规定的范围内判处罚金。如《刑法》第181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种是无限额罚金制,法官自由裁量罚金额。如《刑法》第287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种是倍比罚金制度。如《刑法》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划转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问:何种情况可以只单处罚金,不判处自由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一)偶犯或者初犯;(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问:罚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缴纳、部分减免以及免除罚金?

答:罚金的执行方式有自动缴纳、强制缴纳及随时追缴。自动缴纳包含一次性缴纳及分期缴纳,需注意的是,若判决书写明分期缴纳的,任何一期未按时缴纳均可强制执行。

根据《刑法》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问:罚金是否可以替代自由刑?

答:罚金不能代替自由刑,但积极缴纳罚金或者缴纳罚金数量较大的,自由刑可适当从轻。

问:被判处罚金,是否需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答: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9条,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问:被判处罚金,同时存在民事赔偿责任的,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答:民事赔偿优先于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问:行政罚款是否可以折抵罚金?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3条,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1条,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问:作为一种附加刑的“没收财产”,没收的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么?

答:违法所得属于追缴的对象,不是没收财产的对象,没收的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9条,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问:罚金和没收财产可以同时适用吗?应如何执行?

答:可以同时适用,但是合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问: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债务如何偿还?

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偿还:(一)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为正当债务;(二)所负债务发生于法院没收财产之前;(三)需要用没收的财产偿还;(四)债权人提出申请。

问:被判处追缴违法所得、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拒不执行面临哪些后果?

答:可能会被强制执行以及限制高消费,还可能影响减刑或者假释,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27条,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根据第《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说法 B07刑法中涉财产执行的规定解析 2023-03-20 2 2023年03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