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的“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判决明确: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近年来,“虚拟货币”这一新鲜事物进入了很多人的生活,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也已经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挖矿、投资虚拟货币等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挖矿”合同无效
国务院行政法规已将“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范围,“挖矿”活动已经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和晓科:虚拟货币的生产过程被称为“挖矿”。
虚拟货币出现之初,由于完全属于新生事物,因此对于“挖矿”行为属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范畴,有些地方甚至将其作为一项扶持的产业来发展。
但是随着对虚拟货币的界定逐渐清晰,挖矿行为已经受到明令禁止。
2021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治理专题视频会议,强调各省区市要坚决贯彻落实好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对本地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清理整治,严查严处国有单位机房涉及的“挖矿”活动。
2021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的决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项,内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2021年12月,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公布,其中将引诱教唆公众参与虚拟货币“挖矿”归类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容”。
在“挖矿”火爆的时候,出现了很多委托挖矿、矿机买卖行为。
在国家整治“挖矿”活动的通知发布之后,国务院行政法规已将“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范围。由此,“挖矿”活动已经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双方明知国家禁止“挖矿”行为,仍然实施矿机买卖合同,对此均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违约方过错等因素,综合确定合同无效后双方的相关义务。
虚拟货币不能作为支付方式
虚拟货币不是我国法律认可的货币。我国的《人民银行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潘轶:虚拟货币之所以称为“货币”,就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类似货币的功能,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依据相关规则流通。
但是,虚拟货币不是我国法律认可的货币。我国的《人民银行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禁止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强调了以下内容:一是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二是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三是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四是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2022年12月1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包括不得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明知投资对象是虚拟货币还进行投资,属于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交易,违反了金融管理强制性规定。
李晓茂:由于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明知投资对象是虚拟货币还进行投资,属于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交易,违反了金融管理强制性规定。
这样的交易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交易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的保护。
在实践中,投资虚拟货币的协议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我们还必须区分虚拟货币和虚拟财产。
《民法典》明确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并未对虚拟财产构成要件做具体规定,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亦未有明确。
常见的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而对于比特币这样的虚拟货币,2013年12月份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因此无论是游戏空间的虚拟财产还是所谓的虚拟货币,一般来说具有财产属性,但不具有货币属性。现实中有很多诈骗活动和投资虚拟货币相关,必须提高警惕。
■链接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据“人民法院网”报道,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涉及英烈保护、善意规劝、尊老爱幼、婚姻自由、职场文明、法治精神六个方面,为指导司法审判、引领社会风尚提供裁判准则和道德支撑,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
其中的“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判决明确: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20年11月27日,某公司注销,胡某、邓某系公司股东。后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邓某支付工资等人民币53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胡某、邓某办理公司注销时承诺的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事实不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沈某某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78199.74元。
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支付劳动报酬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旗帜鲜明地否定了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彰显诚信价值、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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