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律师周刊

组织非营利群体活动不应承担过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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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民健身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会在业余时间投身文体活动,这些活动往往有人牵头组织,但他们并非营利性的活动组织者,因此法律不应让他们承担过多的责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的“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判决明确: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无论是《民法典》关于自愿参加文体活动“自甘风险”的规定,还是上述典型案例的判决,都体现了法律和司法对群众性文体活动的鼓励,以及对参加者、组织者权益的保护。

有了法律层面对于参加者、组织者责任的明确,能够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从容地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之中,享受文体活动带来的快乐。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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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周刊 B01组织非营利群体活动不应承担过多责任 2023-03-27 2 2023年03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