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银保监会整顿互联网营销宣传

对销售人员自媒体 发布信息行为划十道违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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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友敏

本报讯  上海市消保委此前揭露,互联网保险产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低进高出”的结构性问题,这种“低进高出”的做法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为此上海市消保委向国家银保监会提出建议,呼吁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规则体系,让互联网保险更好地服务广大消费者。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自2023年4月3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自查整改工作,主要包括各级机构建立及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情况,排查销售人员在自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抖音视频、快手视频、微博帖子小红书笔记、今日头条帖子等)发布违规或不当信息情况。

此次自查整改工作实现了从保险机构到销售人员全覆盖。其中,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以法人机构为责任主体,部署各级分支机构全面梳理检视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所有人员(即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机构的经纪从业人员。

《通知》要求排查销售人员通过自媒体发布信息的十类违规行为,包括:自行编发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信息,发布或转载的内容未经机构统一制作;未经公司审批或授权,发布展示公司形象、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等内容;违规承诺收益或承诺承担损失,或发布通过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或承诺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的内容;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片面宣传或夸大宣传的内容;发布内容中使用易与银行理财、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相混淆的描述;片面比较保险产品价格和简单排名的内容;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的内容,或使用、变相使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的内容;未经公司允许发布增员广告,以个人或公司名义进行增员的内容;擅自组织、安排或委托他人通过转发信息、咨询答疑等形式开展互联网营销宣传;除自媒体平台外,在微信群或其他互联网平台的聊天群中发送违规信息。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银保监局加强监管指导。应切实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的监督指导,可根据本通知进一步细化形成辖区工作方案,可结合日常监管及保险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各银保监局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向银保监会中介部报送辖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情况的汇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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